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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被執行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不得拍賣、變賣或抵債,這是於元旦開始生效的新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中第六條明確規定的。滬上銀行界有關人士認為,該司法解釋將給銀行處置房貸違約帶來新的挑戰,但銀行如何應對,還要等待有關細則的出臺和參考法院的實際判例而定。
滬上某國有商業銀行房貸部負責人表示:目前,銀行對違約借款人強制行使抵押權的案例並不多,但如果銀行對違約借款人的生活必需品房屋無法行使抵押權,那麼房貸風險必然會上昇。銀行為了控制風險,就會對總價小的房屋貸款進行限制。該人士透露,滬上不少銀行實際上從去年下半年開始采取措施。比如,有的銀行規定總價25萬元以下的二手房不予貸款,而有的銀行甚至將限制額度定到了50萬元。新司法解釋生效後,可能會讓這種限制變成行規,從而給低收入人群解決住房問題帶來一定困難。
另一位銀行業內人士則認為,商業銀行不是福利機構,主動規避風險無可厚非。新司法解釋在實施中可能產生的問題,應該引起有關方面的重視。比如,低收入者購房保障的社會化問題,違約借款人的居住安置房源落實問題等,這些問題解決好了,就可以化解銀行風險過高的矛盾,銀行也會改變『嫌貧愛富』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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