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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記者近日獲悉,建設部近日下發《關於在房地產開發項目中推行工程建設合同擔保的若乾規定》的通知,從明年開始,所有新開工的千萬元以上房地產項目在工程投標、業主工程款支付、承包商履約、承包商付款的環節上都需要進行擔保。
由於稀缺的土地資源使得地價年年走高,對於國內大多數的房地產開發商來說,儲地越多,公司的核心競爭力就越強。按規定,開發商應該按工程進度給建築方付款,但建築施工方為了攬工程,自己墊資也同意。現在這已成了這行的游戲規則。建一個房地產項目,開發商往往只需付出少部分的錢用於買地,工程款都由建築公司先墊付,直到主體結構完工。但建築企業為了轉嫁風險,也要求它的下游企業,如材料供應商和設備供應商墊資,同時拖欠下游施工隊的工資。這就形成了一個自上而下的欠款鏈條。房地產企業欠建築公司錢,建築公司欠材料供應商和施工隊錢,施工隊欠民工錢。銀行貸款來源受阻,回籠資金流向被截,導致房地產商支付工程款的資金枯竭,與房地產業的這種開發模式相互作用,更加劇了欠薪的系統風險。一旦最上游的房地產企業資金出現問題,整個鏈條都會受其波及。
新下發的通知中明確提出,在參加項目的投標時,投標人就需要交納保證金或者以擔保人保證方式進行擔保。如果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撤回投標文件或中標後不簽署工程建設合同的,由擔保人按照約定履行擔保責任或以保證金作為追究。當業主在簽訂工程建設合同時,如果沒有擔保人向工程承包商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視作開發商建設資金未落實,則不具有開工資格。而承包商也需要找保證人,向業主提供按照合同進行建設的履約擔保,同時承包商還要找保證人向分包商、材料設備供應商、建設工人提供按約定向分包商、材料設備供應商、建設工人支付各項費用和價款以及工資等款項的擔保。
按照通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具有資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專業擔保公司纔能作為保證人進行擔保,同時專業擔保公司擔保餘額的總額不得超過淨資產的10倍;單筆擔保金額不得超過該擔保公司淨資產的50%。不符合該條件的,可以與其他擔保公司共同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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