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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國家對商品房廣告有何規定?
發布商品房銷售廣告,應當明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名稱、商品房坐落地點、商品房銷售許可證的證號。委托代理銷售商品房的,應當明示代理銷售機構。商品房銷售廣告中關於商品房的名稱、坐落地點、結構、房型、朝向、面積、裝修、設備、質量、供熱、供氣、供水、供電、排水、配套設施以及環境等內容的表示、圖示,應當真實、准確、清楚。對商品房銷售廣告中明示的事項,購房人有權要求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做出約定。
12、解決爭議的方式有哪些?
購房人和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商品房結構安全質量有爭議的,一方可以委托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經鑒定,商品房有安全使用質量問題的,鑒定費用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沒有安全使用質量問題的,鑒定費用由購房人承擔。 在合理使用年限內,商品房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不能安全使用的,購房人有權退房,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在保修期限內,商品房存在不影響安全使用的質量缺陷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五日內予以勘察、維修;給購房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范圍包括因維修造成損壞的修復費用、誤工損失和其他直接經濟損失。
13、什麼是物業?
條例中所稱的物業,是指房屋和與其相配套的共用設施、設備和場地。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全體業主對物業共同利益的維護和管理,由物業管理服務企業依照與業主或者業主會合同約定,為業主提供服務,對物業及其環境、秩序進行專業養護、維修和管理。新建住宅小區和有兩個以上業主的新建住宅物業,應當實行物業管理;商貿、辦公、醫院、學校、工廠、倉儲等非住宅物業,根據條件推行物業管理。
14、物業管理由誰負責?
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是本轄區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的管理、服務工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社區服務的相互關系進行協調。
15、業主享有哪些權利?
業主是指物業的所有權人。業主享有下列權利:(一)參加業主會會議,發表意見,享有表決權;(二)推選業主代表、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享有被選舉權;(三)監督業主會或者業主代表會(以下統稱業主會)和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四)提議召開業主會會議;(五)接受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六)監督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16、業主應履行哪些義務?
業主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業主公約;(二)遵守業主會通過的決議和物業管理制度;(三)配合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按照業主公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和物業管理制度實施的物業管理活動;(四)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五)按照規定繳存維修基金;(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17、什麼是業主會?
業主會由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會是業主集體行使權利和維護全體業主合法權益的組織。業主會行使下列權力:(一)制定、修改業主會章程和業主公約;(二)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活動;(三)審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內容,確定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四)審議通過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提出的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和物業管理制度;(五)監督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六)決定維修基金的使用方案,並監督實施;(七)決定涉及業主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不足一百人的,可以直接組成業主會;一百人以上的,由業主按照業主總數的一定比例推選業主代表,組成業主代表會。業主代表會的代表一般不得少於三十五人。業主代表會行使業主會的權力。
18、首次業主會會議應何時召開?
已交付使用的新建物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會會議:(一)出售建築面積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二)業主入住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三)首位業主實際入住達二年以上。首次業主會會議由進行前期物業管理服務的企業負責召集。進行前期物業管理服務的企業不召集首次業主會會議的,業主有權要求進行前期物業管理服務的企業召集,或者要求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督促召集。進行前期物業管理服務的企業仍不召集的,在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由居民委員會組織召集或者業主自行召集。
19、業主委員會的職責是什麼?
業主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一)召集業主會會議;(二)執行業主會作出的決議,定期報告有關決議執行的情況,提出物業管理建議;(三)根據業主會的決定,代表業主會簽訂、變更、解除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四)監督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支持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正當的管理活動;(五)聽取和反映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協調與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的關系;(六)履行業主會賦予的職責;(七)完成業主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20、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應履行哪些義務?
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履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提供服務;(二)定期公布物業管理服務費和維修基金的使用情況;(三)接受業主、業主會和業主委員會的監督;(四)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應當配合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工作;協助公安部門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治安秩序、制止違法行為。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治安案件或者各類災害事故時,應當及時向公安和有關部門報告,並協助做好調查和救助工作。 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應當支持物業管理工作,不得乾預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正常經營和管理服務活動,不得亂攤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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