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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先生稱他收房時發現原來開發商承諾的兩個衛生間變成了一個,而這之前開發商並未通知劉先生,開發商卻稱因原設計不合理,設計單位要求變更設計,作為開發商並無責任。氣憤的劉先生想退掉這套房,但又不知退房時有什麼相關規定與程序。
律師:入住新居後,有些買房人發現房子並不像自己想像的那樣好,失望之餘便要求退房。但在現實中得到法院支持的退房案例卻並不多。究其原因,主要是購房者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識和操作技巧。
從目前的法律環境來講,可以退房的條件主要包括約定條件與法定條件兩種。
約定條件是指購房者與開發商在購房合同中約定可以退房的條件。如房產商延遲交房超過一定期限,購房人可以要求退房。另外,購房者也可在合同中約定如小區規劃或配套設施不符合售樓廣告或售樓書、房屋交付後在一定期限內無法取得產權證等退房條件。根據《合同法》規定的基本原則,雙方當事人約定了退房的具體條件,且購房者又有證據證明該條件成立,購房者通知開發商解除合同即可。如果起訴至法院一般會得到支持。如果合同明確約定可以解除期限的,超過期限,即喪失解除權。
提醒:購房者應當注意,退房僅是退還原先的購房款。如果在房價上揚的情況下,反而會使購房者遭受損失。因此,購房者在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時,還要注意約定,當因開發商過錯導致退房時,開發商除返還房款外還應承擔賠償因市場變化造成的損失的責任條款。只有這樣,纔能達到制約開發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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