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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記者從市房管局獲悉,為了加強公有住房使用置換,保護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日前,房管局下發規范措施,加強公房使用置換。
據了解,公有住房承租人置換公有住房時,承租人或配偶及與承租人同戶籍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的子女、父母兩年內購買商品房的,需提供以下有效證明:1、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提供經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和契稅發票,購房時間以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時間為准;2、已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和契稅發票,購房時間以首次完稅的契稅發票時間為准。
另外,凡已發布拆遷公告的拆遷片以內的公有住房,自拆遷公告發布之日停止辦理置換手續。凡沒有其他住房的在押人員和孤老戶一律不得轉讓公有住房。公有住房轉讓申請人離婚的,申請公有住房轉讓時,應當提交離婚證明。協議離婚的,提交離婚證和經民政部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訴訟離婚的,提交法院調解書或者法院判決書。
據介紹,承租人在辦理公有住房委托代理轉讓時,所報交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公有住房產權人或者其委托的置換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經營單位)有權優先回購。同時,經營單位代理轉讓公有住房時,應與承租人簽訂委托代理轉讓協議書,為保護承租人的利益,經營單位可以采取公開掛牌競價轉讓的方式,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價格優先的原則代理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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