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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收房後長期拿不到房產證的問題可以徹底解決了。9月2日從建設部獲悉,建設部已要求,預售的商品房在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承購人要到有關部門辦理權屬登記手續,由於開發企業的原因,承購人未能如期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開發企業要承擔違約責任。
建設部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新修改的《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提出,開發企業申請預售許可,應當提交商品房預售許可申請表;開發企業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佔工程建設總投資的比例符合規定條件的證明;工程施工合同及關於施工進度的說明;商品房預售方案,預售方案應當說明預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積、竣工交付日期等內容,並應當附預售商品房分層平面圖。開發企業對所提交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房地產管理部門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預售許可的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同時,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承購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而售樓廣告和說明書應當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批准文號。
對於此前一些業主入住多日仍拿不到房產證的問題,新《辦法》明確規定,預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承購人應當依法到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權屬登記手續。開發企業應當予以協助,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由於開發企業的原因,承購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開發企業和承購人有特殊約定外,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此外,開發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撤銷商品房預售許可,並處3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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