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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土地管理法中的土地征用制度與憲法規定保持一致,首次提請審議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對土地征用制度作出了相應修改。
受國務院委托,國土資源部副部長李元23日向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作了關於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他說,根據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第二十條關於『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的規定,有必要對土地管理法中有關土地『征用』的內容作出修改。這次修改,不涉及土地管理法其他內容的修改。對土地管理法其他內容的修改,我們正在抓緊工作,待中央關於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出臺後,國務院將提出全面修改土地管理法的議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為此,建議此次對土地管理法的以下內容作相應修改:
一、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款『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用』中的『征用』主要是改變土地所有權,也有的並不改變土地所有權。為了區別兩種不同的情況,與憲法相一致,建議將這一款修改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
二、根據憲法修正案說明中關於『征收主要是所有權的改變,征用只是使用權的改變』的內容,建議將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中的『征用』修改為『征收』。
另外,建議暫不修改土地管理法中有關『臨時用地』的規定,待全面修改土地管理法時再一並考慮。主要理由:一是土地管理法中有關『臨時用地』的規定既涉及臨時使用國有土地,又涉及臨時使用農村集體土地。因此,將『臨時用地』都作為『征用』似不准確。二是憲法修正案沒有涉及『臨時用地』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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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標準是按每畝前三年的什麼算的嗎?現在怎麼按人頭賠,這樣一來合法嗎?想請問法律界人士.情況有點特別,以前我們村有農業隊和蔬菜隊,農業對地多些,蔬菜隊地少些,另一方面有些戶人頭多些但地少有些戶地多但人少,也沒表決,村裏就決定了.杭州的律師事務所可以跟我聯繫:QQ382608838
我家用了一塊地,還有很多地,都給賠了,按兩個人(未轉戶),每人2.6萬就完了.今後可是要租他收去的地種了.
請問李元部長:這裏面的賠償按人賠的還是按田地大小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