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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天津市房管局獲悉,天津市物業中心下發《原有住宅維修基金繳存通知》,從今日起15日內,未及時繳存維修基金的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必須向物業中心繳存維修基金。任何單位未按規定繳存維修基金的,住宅業主或者業主會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依據有關規定,今年1月21日天津市政府批轉了《關於歸集追繳原有住宅小區公共設施維修基金的工作意見》。《意見》規定,凡本市行政區域內自1996年7月24日至2003年1月1日,全市出售的住宅均應當統一繳存公用設施維修基金。
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應及時到市物業管理中心辦理維修基金繳存手續,將維修基金存入市維修基金專戶,不得轉移給其他任何單位。數額較大的可簽訂協議分期繳納,今年6月30日前必須繳納總金額的15%以上,分期繳納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今年12月31日。《意見》實施前,已發生的住宅小區公共設施維修、更新的費用,應當在小區內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經相關業主書面確認,到項目所在區縣房地產管理局備案後,方可從該項目的維修基金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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