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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關於做好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意見》昨天公布,提出要保護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穩定。
《意見》要求,拆遷過程中,對生活困難和特殊情況的被拆遷人,在堅持政策嚴肅性的同時,要研究合情合理的辦法,妥善安排和處置;對特殊困難戶,在沒有妥善安排的情況下,不得采取強制拆遷措施。拆遷裁決和實施強制拆遷必須嚴格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
拆遷、評估和拆除單位不得對被拆遷人使用威脅、恐嚇、欺詐等不正當手段。在對實施行政強制拆遷過程中,組織工作不到位,沒有制定和落實強制拆遷預案,引發突發事件造成不良影響的,追究區縣政府責任。對尚未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不按法定程序即拆除被拆遷人房屋等違法拆遷的行為,及時立案查處,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並依法撤銷違法、違規單位資質。
政府有關部門應保證城市建設拆遷安置用房的供應,滿足被拆遷人特別是低收入家庭的購租住房需求。加強危改回遷房建設管理,確保被拆遷人按期回遷,減少安置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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