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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子後僅僅過了5天,開發商就在報紙上打降價廣告了。這樣造成我5天時間多付將近2萬元。』10月18日,成都市民陳先生向記者講述了他的買房『奇遇』。
購房者:我要退房
據陳先生介紹,今年9月初,他和愛人看中成都九裡堤北路新開樓盤———辰西苑一套118.64平方米的商品房。10月8日,在交了1萬元定金後,他與售樓方簽訂了《商品房認購書》。10月16日,他又與開發商簽定了《商品房預售合同》,並一次性付完了27.2872萬元的購房款。當時陳先生問樓盤銷售人員,秋交會馬上就要開始了,房價還有沒有優惠,對方肯定地告訴他,這就是優惠價了,房交會上也是這個價。但是過了兩天,陳先生無意間在報紙上看到了該樓盤的降價優惠廣告。陳先生經過計算發現,相同樓層同一戶型的房價居然可以優惠2萬元左右,而且優惠時間從10月15日開始執行。也就是說,他簽合同的前一天就開始實行優惠價了,售樓小姐怎麼不告訴他呢?他馬上打電話過去質問,對方承認優惠價是從陳先生買房前一天開始執行的,但這與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認購書》不衝突,《商品房認購書》已經具有法律效力,多出的房款無法更改。
陳先生對記者說:『開發商明明知道降價優惠卻不告訴我,這難道不是銷售欺騙嗎?』
開發商:《認購書》白紙黑字
19日上午,記者陪同陳先生前往該售樓部。該售樓部一位江姓負責人說,當時優惠售樓廣告確實是他們公司為了迎接即將舉行的秋季房交會而特別推出的,在這期間任何購房戶都可以享受購房優惠。陳先生與公司簽訂《商品房認購書》時,樓盤優惠政策還沒有正式出臺,所以這不能說是欺騙。《認購書》上寫明的房款價已經具有法律效應,所以很遺憾不能退這部分房款。 陳先生對江先生這樣的解釋並不滿意。
律師認為開發商侵權
四川君合律師事務所律師任正飛對此認為,陳先生與房產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認購書》只是一個擔保合同,它是主合同《商品房預售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未簽訂之前,從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而陳先生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在開發商對外公開優惠價的前一天,他有權知道在這之前的一切變化和信息。根據《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誠實信用』的原則,開發商的做法屬於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隱瞞了降價的事實,所以應該退還多出的房款。據悉,陳先生將委托律師與該樓盤開發商著手解決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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