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消費者幾經尋覓看中了一處新房,並當場付了1萬元定金,當他正要簽訂預售合同時,新房卻已另有主人。日前,虹口法院判決房產商雙倍返還消費者2萬元定金。
2000年11月6日,謝先生與乾鴻實業公司簽訂了購房認證書,約定本市大連路某號B1幢302室總價為56萬元,謝先生當場交付了1萬元定金。雙方同時還約定,謝先生在交付定金10天內,簽訂預售合同並交付首期款,乾鴻公司有義務為謝先生保留該房。
10天不到,謝先生按約前往乾鴻公司簽訂預售合同,但乾鴻公司非但一直以種種理由搪塞不簽,還在11月18日要求謝先生換一套A501室的房子,並稱價格另議。
謝先生經多方打聽,纔知乾鴻公司2000年2月27日已將B1幢302室房子賣給了他人。謝即與乾鴻公司交涉,但該公司只願意返還1萬元定金及其利息,不願雙倍返還定金。謝先生遂把乾鴻公司告上法庭。
乾鴻公司到庭辯稱,雖然B1幢302室已賣給了他人,但該房的業主已委托該公司將房子轉讓或者賣出。另外,認購書明確寫明可擬購B1幢302室或A501室。而上面有關條款還寫明,謝未按時與乾鴻公司簽訂預售合同的視為其放棄認購權利,已付定金不予退還。現在謝先生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與本公司簽訂預售合同並交付首期款,是謝先生違約在先。
乾鴻公司在與謝先生簽訂認購書時,明知B1幢302室已出售給他人時還收取了謝先生1萬元定金,因此過錯責任在乾鴻公司。法院日前據此作出一審判決:根據定金罰則,乾鴻公司應雙倍返還謝先生1萬元定金。(趙紅 諸達鶴)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