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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從9月1日起執行
昨天從天津市物價局獲悉,隨著物業管理行業的較快發展,原有的一些規定與實際情況已經不相適應。市物價局、市房管局日前聯合印發了《天津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該辦法從9月1日起執行。市物價局有關負責人表示,新辦法是在廣泛調查研究和多次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做出的。
高檔住宅實行市場調節價
新辦法明確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納入經濟適用房計劃、危改計劃、城鎮集資建房計劃建造的住宅小區和納入商品房計劃中平均銷售價格在每建築平方米4000元以下的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行為適用於本辦法。』可見,對別墅住宅小區和商品房計劃中平均銷售價格超過每建築平方米4000元的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行為的管理不適用這個辦法。這部分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管理收費包括三項內容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包括物業管理服務費、特約服務費和代辦服務費。
物業管理服務費:是指物業企業接受業主會、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的委托,依照合同約定對住宅小區的房屋建築及其設備、公用設施、綠化、衛生、公共秩序等內容進行日常維修、養護、管理、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特約服務費:是指物業企業接受個別業主或使用人委托,為其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以外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代辦服務費:是指物業企業接受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服務部門委托為業主服務,向委托單位收取的費用。
普通商品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特約服務費和代辦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收費標准由雙方協商議定。
指導價和調節價相結合
按照《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關於『普通住宅物業管理服務費,由業主會、房地產開發企業與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在政府指導價格范圍內協商確定。其他住宅和非住宅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由業主會、房地產開發企業與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協商確定』的規定,新辦法將商品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費的價格管理形式由政府定價改為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收費與級別標准掛鉤
新辦法將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標准和收費標准規定了4個等級。各等級收費標准均為中准價格,即提供一級標准服務的中准價為1元,二級的為0.75元,三級的為0.50元,四級的為0.35元。同時規定了上下不超過20%的浮動幅度。
對服務標准和收費標准超出一級的或低於四級的,如何確定收費標准,我們也做了相應的規定。為了增加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標准和收費標准的透明度,新辦法規定了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制度,物業企業應在收費場所公布服務內容、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應當接受廣大業主和市、區(縣)物價局、房地產管理局的監督。
新辦法規定『住宅電梯、二次供水、消防及5000平方米以上人工湖水體等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養護費標准由業主會、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企業另行協商確定』。
舊小區如何履新規
已成立業主會的住宅小區,應由物業管理服務企業與業主會對照本《辦法》協商確定物業管理服務標准、收費等級和具體收費標准,物業管理服務費標准按協商確定的收費標准執行,並按規定向有關單位備案;經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或尚未成立業主會的,物業管理服務費標准仍按市、區(縣)物價局審批的原收費標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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