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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財政局日前發出『關於個人出售住房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今後,出售自有住房前後一年內按市場價格購房的納稅人,其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視其購房價值予以全部或部分免稅。
按照新規定,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可免征個人所得稅。出售自有住房前的一年內購買住房的,其購房金額大於或等於現住房銷售額的,可以免征現住房銷售時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購房金額小於現住房銷售額(現住房為已購公有住房的,其銷售額應扣除已按規定向財政或原產權單位繳納的所得收益或補交的土地出讓金)的,按照購房金額佔現住房銷售額的比例,也可以予以減征同比例的應納個人所得稅。
出售自有住房後的一年內購買住房的,其購房金額大於或等於原住房銷售額的,可申請全額退還出售住房時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其購房金額小於原住房銷售額的,可以按照購房金額佔原住房銷售額的比例,申請同比例退還出售住房時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市財政局提醒符合上述條件的個人,您只有提供購買商品住房的購買合同等有關資料,經稅務機關確認後,纔可按規定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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