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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開發商定價權
山東省濟南市制定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已於日前發布實施,對今後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構成、如何定價、銷售方式等各方面均做出了具體而詳實的規定。
據悉,濟南市此次出臺的經濟適用房價格管理辦法,目的是『擰乾』過去開發商隨意定價帶來的水分。其主要內容包括:
一律實行政府指導價。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在項目開工前必須核算住房成本,並提出書面定價申請報價格主管部門;不具備在開工前確定經濟適用房價格的以及已開發建設的商品房項目經批准轉為經濟適用房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最遲要在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前,向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定價申請。價格主管部門接到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的定價申請後,將會同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審查成本費用,核定銷售(預售)價格。基准價格按規定公布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凡未按規定審批基准價格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將不予核發銷售(預售)許可證。
辦法規定,今後,經濟適用住房基准價格將由開發成本、稅金和利潤三部分構成。其中,開發成本包括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支付的征地和拆遷安置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列入施工圖預決算項目的主體房屋建築安裝工程費,在小區用地規劃紅線內與住房同步配套建設的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經批准建設的不能有償轉讓的小區應攤非營業性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按照不超過上述四項費用之和的2%計算的管理費,按照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為住房建設籌集資金所發生的銀行貸款利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半計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稅金將依照國家規定的稅目和稅率計算,利潤將按不超過開發成本前四項費用之和的3%進行計算。
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房產中介機構必須使用濟南市價格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商品房銷售價格說明書》,並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公布價格部門批准的價格及批准文號,自覺接受政府和社會監督。明碼標價要標注單套住房的實際銷售價格,不得標示虛假誤導性降價用語。
以下費用不得計入經濟適用住房價格:一是住宅小區內經營性設施的建設費用;二是開發經營企業留用的辦公用房、經營用房的建築安裝費用及應分攤的各種費用;三是各種與住房開發經營無關的集資、贊助、捐款和其它費用;四是各種賠償金、違約金、滯納金和罰款;五是按規定已經減免及其他不應計入價格的費用。
經濟適用住房的實際銷售(預售)價格可在批准的基准價格的基礎上上浮或下浮,上浮幅度應不超過基准價格的3%,下浮幅度不限,但不得加收規定以外的任何費用或強行推銷及搭售商品。分割零售單套住房,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應以基准價格為基礎,按規定計算樓層、朝向等差價後,確定實際銷售(預售)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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