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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最高可貸20萬元 困難職工付房租可提取 簽勞動合同必須繳存
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最新頒布的《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辦法》、《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和《關於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限額的通知》將從今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屆時,本市近2萬個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和近200萬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在辦理歸集、提取和貸款業務時,將使用新的辦法,啟用新的規定。新辦法體現了維護全市職工和單位的整體利益,尤其是增加了保證困難企業和困難職工的合法權益的條款,突出了七大變化。
變化一:貸款最高限額提高到20萬元
公積金貸款額由『原來不得高於借款人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賬戶儲存餘額的15倍』調整為『不得高於借款人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賬戶儲存餘額的10倍。』
對於公積金繳存餘額少的職工,借款人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賬戶儲存餘額小於1萬元的按1萬元計算,根據調整後的政策,借款人住房公積金按繳存餘額10倍計算,可以貸到10萬元。舉例說明,如果一名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餘額為2000元,政策調整前,按餘額15倍計算,僅可以貸款3萬元,調整後,按1萬元的10倍計算,則可以貸到10萬元。沒有因為降低餘額倍數而影響公積金賬戶儲存餘額小於一萬元借款人的貸款額度。
對於繳存公積金較多的職工,由於公積金貸款的封頂限額調整到了20萬,貸款額也有所提高,享受到了多存多貸的好處。例如,一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餘額2萬元,政策調整前僅可以貸到原最高限額10萬元,政策調整後,按餘額10倍計算,可以貸到20萬元。
變化二:困難職工支付房租可提公積金
考慮到部分困難職工家庭收入較低,支付房租存在困難。為減輕這部分職工的負擔,《辦法》規定,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並需支付房租的職工,可憑《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房管部門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支付房租證明等證明文件及其復印件提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餘額。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總額應不超過本《辦法》實施後,職工在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提取支付的房租總額。
變化三:基數不低於月最低工資標准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是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新錄用和新調入的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是職工當月工資。這是國務院《條例》和市《條例》對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一般規定。
但在實踐中,存在著部分單位為職工發放的工資低於勞動部門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的情況。此次在《歸集管理辦法》中對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提出下限規定,要求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低於上一年度勞動部門規定的職工月最低工資標准。領取基本生活費的職工,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可按基本生活費計算。此款規定,有利於保障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避免單位逃避住房公積金繳存義務。
變化四:虧損企業可以緩繳公積金
考慮到困難企業的實際情況,為了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具體制定了降低繳存比例和緩繳兩項政策。《辦法》規定,企業連續兩年虧損且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低於本市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60%的,可以按規定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企業連續兩年虧損,且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低於本市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40%的企業,可以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都需要經過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通過,每次申請的緩繳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恢復繳存時,繳存比例應按緩繳當年度的比例執行。
變化五:簽合同就得繳存公積金
《歸集管理辦法》擴大了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和繳存職工的范圍。增加了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類型,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必須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同時,將『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中的勞動合同期在一年以上的職工』擴大到『與用人單位建立和形成勞動關系的從業人員』,使更多的職工能夠受益於住房公積金制度。單位新錄用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起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月起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
變化六:非本人提取公積金需有委托書
為保障住房公積金的安全性,保證住房公積金所有人權益,《辦法》中規定,職工同時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餘額或委托他人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的,除提供身份證、住房公積金儲蓄卡、《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等與提取條件有關的相關憑證外,還須提供由配偶或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變化七:夫妻雙方可各貸各房
將『不得高於按照借款人還貸能力確定的貸款限額』調整為『不得高於按照借款人或夫妻雙方還貸能力確定的貸款限額』後,借款人多了選擇。一是借款人夫妻雙方可以共同購買一套住房,利用雙方的公積金共同申請貸款,二是借款人夫妻雙方可以各購買一套住房,分別申請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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