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日前,記者從北京市國土資源與房管局了解到,由市建委、市計委、市國土房管局、市財政局和市監察局制定的《北京市城鎮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問題補充規定》已經過市政府批准,於近日施行。這個文件對本市城鎮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時的購房程序作出了補充規定。
購買經濟適用房要看收入
《補充規定》中提出,除在校就讀的本科以下(含本科)學生以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本市城鎮居民具備購房資格。同時明確規定,本市城近郊區城鎮居民家庭年收入標准和購房基准價格仍執行《北京市城鎮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問題的暫行規定》,今後如有調整,另行規定。也就是說,今後經濟適用房銷售時仍需核定購房者的家庭收入,不會敞開賣。按照2000年發布的《暫行規定》,在2001年底以前,本市城近郊區城鎮居民家庭年收入在6萬元(含)以下的,可購房。
另據介紹,兩種家庭是可以不用看收入的,比如夫婦雙方為機關工作人員或教師的家庭,無需核定家庭收入,只需如實填寫《北京市機關工作人員、教師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審批表》,並由申請人及其配偶所在單位分別核准蓋章。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各級國家機關、黨的機關、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民主黨派機關的工作人員;行使國家行政職能、從事行政管理活動並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或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使用事業編制的單位,如工商所、物價所等;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群眾團體組織,如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受行政機關委托、承擔行政職能並使用行政編制的社會團體組織的工作人員。
購房超標時需交補款
據介紹,《補充規定》仍執行原來規定的購房面積標准,如果購房家庭購買超過規定面積標准的經濟適用住房,須在辦理立契過戶手續前,到房屋管理部門暫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10%補交綜合地價款。超過規定面積購買的住房部分按經濟適用住房產權管理,並在產權證中注明,今後上市不再補交土地出讓金。
2000年出臺的暫行規定,對每戶家庭最高購房面積標准作出了確定:以購房當年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基准價格與職工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准之積作為經濟適用住房的購房總價標准,根據不同地段、不同成本的經濟適用住房的不同價格,在總價標准以下具體確定每一家庭的購買面積。遠郊區縣地點偏遠的住房,經批准可適當放寬購房面積。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