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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買了一套商品房,辦理入住時因對物業管理收費有意見而拒交物業費,物業公司就不給我房屋鑰匙。他們這樣做對嗎?
在北京的很多樓盤中,常常出現這樣一種情況:買受人在辦理入住手續時,被告知要找物業管理公司辦理。而物業管理公司馬上讓買受人填寫相應的表格、簽訂物業管理公約及物業管理合同、交納物業管理費及相關費用等,然後,將房屋鑰匙交給買受人。如果買受人因為物業費漲價而拒絕交納或對物業管理合同、物業管理公約等提出異議,結果就是業主得不到所購房屋的鑰匙,不能辦理入住,從而引發或積累矛盾。
應該說,這種做法是非常錯誤的。物業公司沒有權力以業主拒簽《物業公約》、《物業管理合同》等為由扣押房屋鑰匙。因為,買受人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了房屋,就與出賣人之間形成了一種房屋買賣關系,買受人的主要義務就是交納房款,而出賣人的主要義務就是按照合同約定交付房屋,也包括將房屋鑰匙交給買受人。買賣合同就是他們之間這種法律關系的體現。買受人已經按照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向出賣人支付了全部房款,出賣人就應該履行其向買受人交付房屋的義務。而交付房屋,就是給買受人辦理入住手續時,出賣人向買受人給付鑰匙,使得買房人能夠佔有、使用該房屋並成為業主,這樣纔是履行了出賣人的合同義務。
商品房買賣合同是買受人與開發商簽訂的,房款也交給了開發商,那麼開發商就應該履行自己的交房義務,不能讓物業管理公司或其他機構來履行交付房屋的義務。如果確實有困難,可以讓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入住手續。但是,依據代理的有關規定,代理機構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出現,而只能以開發商的名義交付房屋,物業管理公司作為代理交房機構,只能替開發商完成交房義務,不能在此過程中將自己的權利附加為業主的責任與義務。
如果開發商以業主完成物業管理法律關系中的義務作為交付房屋的條件,就是變相增加買受人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合同義務,是不符合《合同法》等法律規定的。業主們之所以不滿,往往就在於此。總之,無論是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都不能因為買受人拒絕簽訂物業管理公約、《物業管理合同》或對物業管理費有意見而拒絕給買受人辦理入住手續、不給買受人鑰匙等,這種行為構成開發商對買受人的違約,也是對買受人合法權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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