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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將實行政府指導價,利潤不得超過開發成本的3%。這是國家計委、建設部日前頒發《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明確提出的。
該《辦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適用於在城市規劃區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管理。該《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納入政府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享受政府提供的優惠政策,向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供應的普通居民住房。
經濟適用住房基准價格應由開發成本、稅金和利潤三部分構成。下列費用不得計入經濟適用住房價格:(一)住宅小區內經營性設施的建設費用;(二)開發經營企業留用的辦公用房、經營用房的建築安裝費用及應分攤的各種費用;(三)各種與住房開發經營無關的集資、贊助、捐贈和其他費用;(四)各種賠償金、違約金、滯納金和罰款;(五)按規定已經減免及其他不應計入價格的費用。
該《辦法》第八條明確,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由有定價權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在項目開工之前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該《辦法》規定,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銷售經濟適用住房,不得在批准的房價外加收任何費用或強行推銷及搭售商品;凡未按本辦法規定確定或審批價格的,建設主管部門或房地產管理部門不予核發銷售(預售)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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