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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自管產公有住房出售的收入怎麼使用?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於近日發布了『關於規范單位自管產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使用管理的意見』。該意見細化了單位啟用房改住房資金的審批要件程序,更加方便規范了單位使用房改售房資金。該意見於11月1日正式實施。遵循文件精神,主要操作性內容為三部分。
一、單位產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分配比例
按照《關於調整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分配比例的通知》(津房改[2000]9號)文件規定,『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提取10%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維修基金(高層住宅並按每建築平方米100元提取電梯、水泵更新改造基金)後,剩餘資金按如下比例分配,單位自管產住房的售房收入全部留歸產權單位,建立單位住房基金,其中:80%的資金用於住房貨幣分配;6%的資金建立售前維修資金;10%的資金建立售後主體結構維修資金;4%的資金用於單位售房經費。房屋售前維修資金的結餘部分,可用於住房貨幣分配或轉制資金。』
二、單位產公房出售收入審批使用要件及程序
1、建行打印對賬單:申請用款單位到建行區(縣)支行打印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對賬單(注明單位自前次用款以來每一筆90%、10%和1%售房款歸集金額、餘額)。
2、用款單位申請及備件:單位提供書面申請,在申請報告中需注明申請用款總額、使用方向,並提供相關附件。附件包括:
(1)使用住房貨幣分配資金的應提供如下資料:《天津市住房貨幣分配審批表》;單位住房貨幣分配實施方案;職工購房情況明細表(購房人、補貼金額、購房金額、購房面積及合同號);職工購房合同原件(審後退回)、復印件(留檔)。
(2)使用住房售前維修和售後主體結構維修資金的提供如下資料:維修方案和維修預算書;與施工單位待簽訂的維修合同。
(3)使用售房經費的應提供如下資料:售房經費使用計劃。
用款單位申請用款要件齊全後,在區(縣)房委辦領取並填寫《單位自管產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使用審批表》,並報主管局審核。
3、主管局審核:主管局對單位申請用款資料,根據用款范圍、資金用途、審批條件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在《審批表》上簽署意見並蓋章。
4、區(縣)房委辦審批:區(縣)房委辦接到主管局審核的《審批表》後,查驗相關資料,依據規定的用款范圍和審批條件進行審批。符合規定的,區(縣)房委辦在《審批表》上簽署意見並蓋章;不符合規定的,及時通知申請單位。超出規定用款范圍的,區(縣)房委辦需上報市房委辦。
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用於住房售後主體結構維修的,由區(縣)房委辦、區(縣)房管局主管部門對需要維修住房的地址、項目、損壞程度進行現場核驗。提出住房是否符合使用主體結構維修資金條件的意見。
5、建行劃款:申請單位持批准《審批表》到開戶建行辦理用款手續,開戶建行按照《審批表》批准用款額度。核對賬戶餘額無誤後,於用款單位提供批准文件當日辦理撥款手續。
6、反饋用款結果:單位使用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後,及時將使用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實際結果(項目、金額)報區(縣)房委辦。
三、加強資金監管
各售房單位要按照國務院和我市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規定使用售房款。各區(縣)、委局(集團公司)及駐津單位住房委辦對單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使用情況要跟蹤檢查,結果據實記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截留或挪用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未經審批,建行各區(縣)支行不得劃款;對偽造要件,套取資金或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沒有用於審批用途的單位,要限期追回。違反規定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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