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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7月出臺的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中,具體地對我國住房供應體系中適應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類型明確定位為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應該說這一低收入家庭住房供給體系的確立是解決我國低收入者住房問題的先決條件,那麼如何使之運轉良好、供應得力則需要在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
日前在天津舉行的2002年國際住房與規劃聯合會第46屆世界大會上,有關專家就當前經濟適用房在分配、開發和設計等相關環節中出現的一些熱門話題展開了討論。專家指出,面對我國低收入住宅體系亟待完善的客觀現狀,需要從政府決策部門、管理部門到住房的開發者、設計者和低收入家庭自身全面保證這一體系良好的運轉和健康的發展。
經濟適用房的『經濟性』不容忽視
根據大會提供的一份資料顯示,目前中低收入者能夠承受的經濟適用房價格為家庭年收入的4倍左右比較合適。以此推算北京一個雙職工家庭4年的收入承擔一套60平方米的經濟適用房,其價格應在1400元/平方米左右,事實上北京經濟適用房的房價在2600—4500元/平方米之間,遠遠高於期待值。而一項對北京、上海等5個城市的居民進行的抽樣調查也顯示,60%的人認為經濟適用房的價格過高,15.24%的人認為可以考慮,而僅有24.65%的人認為能夠承受這一價格。所以,在多數人眼中,經濟適用房還遠未體現其『經濟性』。
就這一現象,與會的一位建設部主管領導指出,事實上,當前經濟適用房的價格偏高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一部分原因就是某些開發商在建設和銷售過程中,並未將國家給予的優惠政策落到實處,而是把政府減免的部分稅費依然計算入住宅成本,或是增加不合理的收費以賺取額外的利潤。這就要求經濟適用房市場不斷完善相關的制度和法規,並加大監管力度,從而減少投機者的可乘之機,保證低收入家庭的利益。同時,國家也可以通過調整有關稅費政策等手段來調節經濟適用房的價格,畢竟這一市場不同於商品房市場,不是完全靠市場機制起作用,政府的介入和引導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是必須的。
不過,鑒於經濟適用房的價格實行政府指導,按包本微利的原則確定,有關專家表示,社會大眾對於經濟適用房『降價』的期望還是應該寄托在住宅成本的降低上。從住宅開發者的角度而言,不斷地改進生產方式和管理體制,就可以通過降低工程成本和管理成本而達到住宅總成本的降低。如一些大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利用其雄厚的實力和得到保證的工程質量,利用信譽和品牌效應進行規模化的集約式建設,使資源得到有效配置和高效使用,從而降低成本,贏得市場。從住宅開發的組織者的角度來看,則可以在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之外,通過政策手段鼓勵更多樣的開發模式參與到低收入住宅的供給體系中。這樣一來可以豐富房源,同時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穩定房價的作用。如北京市以住宅合作社的方式已建房200多萬平方米,為3萬戶居民解決了住房難的問題。這種方式是由個人投資為主,自願參加,共同建房,由於屬於非交易的市場行為,因而不需繳納商品房的相關稅費,從而使住宅成本降低。
『低收入』也需要高品質住房
提及『低收入住宅』,人們很容易做出這樣的推論:既然是面向低收入家庭,房屋造價當然不能太高,所以低收入住宅必然也低造價,甚至繼續推論出低收入住宅也必然品質不高————其實這是認識上的誤區。專家表示,『低收入』未必『低造價』,『低造價』也未必『低品質』。『低收入』也要求『高品質』,是住宅開發者特別是設計者所應該明確建立的概念。
天津大學建築學院的安定博士認為,由於政府政策的扶持和社會補貼的介入,低收入住宅未必依靠壓低造價來獲得低價格,品質當然更不一定低。再者,從對低收入家庭的人文關懷和社會發展的角度來看,低收入住宅更應當保持相當的品質要求。低收入住宅區不應當成為整個城市住宅的敗筆,也不應過多地體現著貧富差距的懸殊,相反它應當鼓勵居於其中的人們安居樂業和追求美好未來。
所以,即使是為了降低成本而追求住宅的低造價,也決不等同於粗制濫造。特別是對於住宅的設計者而言,沒有低品質的項目、只有低品質的設計。面對低收入住宅在造價、面積和功能上所可能出現種種條件的制約,作為其品質保證重要一環的建築師應當承擔起相應的責任。安定博士強調指出,建築師應該最大限度地挖掘住宅的潛力,力求利用有限的空間和手段為居者創造出盡可能舒適的生活空間,特別是對於低收入家庭的生活狀況和生活方式,設計者必須給予准確的了解和足夠的尊重,這樣纔能給自己的設計作品以准確的定位,也纔能實現以人為本的精品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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