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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受關注的《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草案)》的修改工作已經完成,並在日前舉行的天津市十三屆人大第三十五次會議上獲得通過,使這個關系到廣大群眾切身利益的《條例》更加充實、更加完善、更加嚴謹、更加體貼民生。
日前,記者就《條例》的修改意義和新增內容等問題采訪了有關方面負責人。
據有關負責人介紹:公積金制度實施以來,的確對加快住房建設、培育住房有效需求、激活住房市場、改善人民居住條件、拉動經濟起到了一定的推動作用。
但是也應當看到,在住房公積金制度實施過程中,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部分單位對住房公積金制度認識不高,不為職工辦理繳存登記或者設立賬戶手續;部分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少數單位甚至挪用職工住房公積金,而《條例》處罰力度不夠;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到目前還沒有為職工個人建立住房公積金明細賬等。
為了保證職工切身利益和住房公積金運作安全,《條例》需要依法加以規范。在修改後的《條例》中,著重強調了這方面的主要內容。
此次《條例》主要規范了住房公積金的管理機構及其職責,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幾方面的內容。
在《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條例》的基礎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設立了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和直屬市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確定了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具體運作的兩層管理體制。增加了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能對外提供擔保以及對其監管行為、加強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等內容,對於與國務院規定不一致的地方如住房公積金存儲額的提取條件、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范圍做了更改。
為了確保住房公積金的安全使用,杜絕利用行政手段非法乾預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正常工作,防止因管理人員違法行為造成住房公積金損失,對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這位負責人最後告訴記者,修改後的《條例》的實施,必將對本市的跨越式發展起到極大的促進作用,也會更快的提高廣大群眾的生活水平,改善群眾的住房水平。
哪些職工可以提取餘額
為適應新的發展需要,此次《條例》增加了一條: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職工或住房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職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存儲餘額。
細化了提取餘額的證明文件
同時為了增加法規的可操作性,對應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及提取住房公積金存儲餘額應當提供的證明文件等內容作了進一步的規定和細化。
不得挪用違法必究
為了讓全社會了解住房公積金的歸納、使用情況和財務狀況,增加透明度,修改後的《條例》增加了一款:『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住房公積金歸納、使用情況和財務報告,接受社會監督。』
為了保障職工利益不受侵害,加大對單位按時足額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修改後的《條例》增加了一條:『市住房管理中心應當對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工、工資等相關情況,不得拒絕。』
修改後的《條例》因此做出相應的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住房公積金的,依法追回被挪用的住房公積金,沒收違法所得;對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積金的人民政府負責人和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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