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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993年12月23日,我與上海某房產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商)簽訂了上海市內銷商品房預售合同,我按約定一次性交付了全部房款60多萬元,開發商也將坐落在市郊的所謂別墅交付給我。但幾年來,我一直用的是井水、臨電,近來天氣特熱,我便提心吊膽,因為供電會隨時中斷,別墅就成了蒸籠。更為氣憤的是,我至今沒有個產證,我與開發商交涉,回答總是快下來了,現在確實是能辦產權證了,但開發商又說此別墅只能辦紅色產權證。為此,我要求退房,開發商卻說我已入住,不能退房,請問我究竟是否能退房?
答:能否退房,主要看開發商所交付給你的別墅是否真正具有個人產的商品房,並取得該房的房地產權證書。所謂房地產權證書是房地產權利人依法擁有土地使用權和房產的佔有、使用、經營、處置權的憑證。目前,本市房地產權證采用三種不同顏色實行分類發放和管理。
綠色權證:頒發給擁有土地使用權已出讓、轉讓地塊上房地產的權利人,該證所記載的房地產可直接進入房地產市場流通。
紅色權證:頒發給集體所有土地上的房地產權利人,該證所記載的房地產不能進入房地產市場流通,你所購的別墅就是這一種。
黃色權證:頒發給除上述用地情況外的擁有其他地塊上房地產的權利人,該證所記載的房地產按規定辦理補地價等有關手續後,可進入房地產市場流通。
根據以上規定,開發商賣給你的別墅,實際上是不具有個產權的商品房,即不能取得綠色權證。而紅色權證的房子一般是賣給鄉內農民自住的,它不能進入上海市房地產市場流通交易。因此,開發商施以"掛羊頭,賣狗肉"的雕蟲小技,蒙騙了你,開發商此舉實屬欺詐行為。由於開發商與你簽訂的是上海市內銷商品房合同,而實際預售給你的卻是"農民房",因而,你與開發商的預售合同是無效的。那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你不但可以退房,而且因開發商有欺詐之過錯,故還應賠償你相應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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