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近期有不少讀者打來電話反映物業糾紛的問題,其中有關房產商出售或出租地下車庫和會所的問題比較集中。本報在此提醒購房者,目前我國還沒有明確規定有關地下車庫和會所方面的條文。小區有很多配套建築,比如學校、商店、會所、地下車庫等,這些配套只有在沒有獨立產權、進行公攤的情況下,買房人纔擁有共有產權,反之,則由擁有產權的人所有,而不能『共產』。物業公司出租會所、地下車庫之權來自擁有產權人的委托。只要房產商繳清了地下車庫的土地出讓金,成為車庫的產權人,那麼他只要不改變地下車庫的用途,其他人很難乾預。
同樣,會所的面積按國家目前的規定是不允許公攤的,那麼擁有會所產權的人,只要不改變用途,具體如何處置,使用人也很難對其進行約束。
因此,買房人在購房時與房地產商在合同或補充協議中明確約定地下車庫和會所的使用辦法和收費標准非常重要,只聽售樓人員宣傳是口說無憑的,出現爭議時,如果政府沒有明文規定加以限制,打到法院贏官司的一定是擁有產權的人。
|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