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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國土資源部和監察部聯合發出一份名為《關於嚴格實行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通知》,通知共分6部分,包含有3個主題,一個是繼續強調2001年實施的《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裡關於對經營性土地使用權進行公開招標拍賣的規定,再一個就是嚴禁繼續使用行政審批方式來處理土地使用權出讓。通知還規定,必須將土地資源進行統一管理,防止多頭供地和惡性競爭。
如果注意到這個通知出臺的背景,便可以發現其中的每一條規定都是針對著當下土地使用權出讓中存在的問題。一個是政府官員利用土地審批的行政權力進行『尋租』,導致腐敗問題迭出。再就是土地使用權出讓過程和土地市場中存在的混亂和無序問題。
長期以來,土地使用權出讓主要是在一種灰色環境裡進行交易的,首先是國家的土地通過行政審批方式流入二級房產公司,而這些公司大多卻沒有開發能力,只是依靠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來獲取暴利。很多地方出現了專門依靠土地轉讓為生的空殼房產公司,而同時也使大量政府官員獲得『審批租金』。
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是因為在中國,土地資源基本上是『看守者缺位』的,具備審批土地使用權出讓權力的部門太多,但沒有具體承擔責任的部門和個人,這種責任和權力的不對稱導致各個行政部門可以輕松地進行『權錢交易』,大量的經營性土地就這樣流入『黑市』,無法形成有序透明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市場。
因此該通知中將土地進行統一管理的規定實際上加強了對土地轉讓源頭的監管力度,一方面是為了防止土地轉讓權『政出多門』和腐敗的問題;一方面則是意圖清理和規范土地轉讓市場。
目前土地使用權出讓管理『松』和『緊』的反復,實際上是政府對過去一味放開的修正。應該說行政權力是應該淡出市場交易行為的,但是目前由於土地所有權的壟斷事實,因此有必要加強對土地一級市場的監管力度,否則土地交易市場的源頭就會出現價格失控,從而影響到下游的土地使用權交易,不利於土地市場的發展。
不過這一規定的效果讓人心存疑慮。一是因為盡管將土地實行統一管理,但是實際上只是將分散的『審批權力』進行集中,雖然國土資源部和監察部采取了一些監管措施,實際上還缺乏一系列完善的監管配套機制。比如如何防止公開招標中的徇私舞弊行為,如何避免『內部人操縱』的現象。這些都不是一紙規定所能解決得了的,穩定完善的制度始終要優於應時性的措施辦法,只有政府在一系列的監管制度鏈條上都有所突破,纔可能真正徹底地解決土地使用權出讓中的種種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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