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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國土房管局、市房改辦出臺了《關於農轉居人員購買安置住房有關問題的通知》,對認定農轉居人員和安置住房、售房程序、核定參加社會勞動年限以及享受優惠的問題進行了規定。
農轉居人員是北京市行政區內因國家或單位建設需要征用農村集體土地所形成的人員。《通知》規定,關於農轉居人員購房參加社會勞動年限的核定分五種情況:
一是農轉居人員自謀職業,且未建立住房公積金的,參加社會勞動的年限計算到2000年;
二是農轉居人員轉工並建立住房公積金,因企業改制自謀職業的,參加社會勞動年限計算到2000年,並在累計社會勞動年限中扣除2000年年底前已建立住房公積金的年限;
三是農轉居人員配偶初始身份是城鎮居民的或其配偶不是因征地形成的農轉居人員(如招工、入伍等形成的農轉居人員),其配偶購房工齡優惠計算到建立住房公積金前,未建立住房公積金的,計算到1999年;
四是農轉居人員的配偶是外地遷入的農民後轉居的,其參加社會勞動年限按北京市農轉居人員的標准計算;
五是農轉居人員的配偶是農民的,享受社會勞動時間購房優惠。
凡在2000年3月31日前已按時按標准繳納房租的農轉居人員視同按時按標准繳納房租的住戶,《通知》中規定,申請購房時在購房款中扣除所交租金總額的一定比例給予優惠。實際購房價低於最低限價的,在最低限價的基礎上給予按時繳納租金優惠,優惠幅度最高不超過最低限度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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