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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好老百姓的買房錢
3月24日,國務院總理朱鎔基簽署國務院第350號令,公布了《國務院關於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決定》對1999年4月公布的《住房公積金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了11處修改,並明確該《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月13日,《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發布,對各地貫徹《條例》,加強公積金管理提出了具體的部署。
5月16日到18日,國務院在京召開全國住房公積金工作會議,國務院副總理溫家寶在會上強調,加強公積金管理,是防范公積金風險的有效措施;是繼續深化房改工作的重要基礎;是提高公積金使用效益的根本保證。
國務院《決定》發布後,眾多媒體在報道中說,《條例》修改,為目前調整中的住房與房地產市場帶來了利好消息。
但有關專家在接受采訪時強調,國務院修改《條例》,發出《通知》和召開會議部署要求加強公積金管理說明,為減少目前住房公積金在管理中存在的風險隱患,國務院正在從健全決策體制,調整管理機構,強化監督機制,規范發展業務等方面對公積金管理制度進行變革,以確保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健康發展。就這一點來說,它給住房與房地產市場帶來的並不僅僅是眼前的利好,而是長期的利好。
星火上海燎原全國
作為我國住房新體制的一項重要內容,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上海1991年在加快住房體制改革中借鑒新加坡經驗率先建立的,至今已有11年的歷史。1999年4月國務院《條例》的頒布實施,標志著住房公積金制度建設在我國開始正式進入到法制化、規范化發展的新時期。
統計顯示,到2001年底,全國已有6651萬職工建立了公積金,其中,大部分城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職工工資收入的5%,部分城市達到8%—10%;北京、上海、天津等城市的住房公積金覆蓋率已達90%以上。2001年底,全國住房公積金歸集總額為3326億元,歸集餘額為2405億元,分別比1998年底增加2095億元和1399億元。全國累計約有1500萬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921億元,有210萬戶家庭借助公積金改善了住房條件,累計貸款970億元,個人貸款餘額為830億元。與1998年底相比,個人貸款餘額增加了4倍左右。其中,上海、北京、天津、浙江4省市個貸餘額分別佔歸集餘額的96.6%、56.1%、59.4%、44.7%。
此外,3年多來按照國務院頒布的《條例》規定,多數地方停止了此前發放的新項目貸款和單位貸款。重慶、安徽、福建、海南、寧夏、貴州等6省(自治區、直轄市)已全部停止了新項目貸款和單位貸款的發放。成都、杭州、寧波等城市已將項目貸款和單位貸款全部收回。截至2001年6月底,全國項目貸款和單位貸款餘額為213億元,比1998年底減少105億元。
資金沈淀使用違規
住房公積金制度在全國穩步推進的形勢可喜,但是正如一位專家指出的,要確保住房公積金制度健康發展,其在發展中存在著的資金沈淀、管理風險和歸集覆蓋面窄三個問題也應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
資金大量沈淀使用率低。截至2001年6月底,全國住房公積金個貸餘額佔歸集餘額的比例為30.8%。約有1090.3億元公積金沈淀在商業銀行,沈淀公積金佔公積金歸集餘額的52.8%。其中,山東等6個省的省直機關以及鐵路行業管理中心基本沒有開展個人住房貸款業務。陝西、海南省的個人住房貸款餘額佔歸集餘額的比重不到5%,廣西等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到10%。
資金違規使用情況嚴重。截至2001年6月底,全國住房公積金逾期限貸款餘額為73.6億元,不良率為34.5%,有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項目貸款和單位貸款的不良率超過50%。擠佔挪用住房公積金,特別是縣級中心挪用住房公積金問題突出。公積金購買國債方式有風險,截至2001年6月底,全國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餘額為125.13億元,大部分管理中心委托投資機構購買國債,管理中心只獲得收款憑證,無法證明資金投向,投資機構出現經營風險,管理中心將很難確保資金收回。這樣的風險已在一些地方發生。
公積金歸集工作存在空白。到2000年底,全國住房公積金覆蓋率僅為60.3%,還有近4500萬職工未建立住房公積金。有13個省(自治區)的公積金覆蓋率不到50%,河南還不到30%。相當部分已經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縣(市)財政和單位補貼不到位,職工的合法權益沒有得到充分保障。
決策管理問題多多
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組成的聯合檢查組2001年3月至8月對全國2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貫徹《條例》的執法檢查發現,造成上述問題的主要原因有兩個:
《條例》規定,住房委員會是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但大多數地方沒有按照《條例》要求建立健全住房委員會制度。有的名義上建立了房委會,其實只是將原有的房改領導小組改了個名稱,機構的人員組成和決策制度都沒有改變。一些地方公積金的管理實際是地方政府分管領導、掛靠部門負責人和中心主任三人決策。目前存在的違規發放住房建設項目貸款、擠佔挪用住房公積金、違規分配和使用增值收益等問題,根源均在於此。此外,違規使用公積金多為政府領導批示決策;住房公積金違規使用的方向多與掛靠部門的利益相關聯;有的地方中心主任既管資金,又管開發,違規發放開發貸款,對追收逾期貸款措施不力。
多數公積金管理中心沒有按照《條例》要求成為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事業單位,中心隸屬關系復雜,難以統一管理和監督;部分中心仍未與經濟實體脫鉤,中心人員仍在經濟實體中兼職;多數地方沒有按照《條例》要求,由設區的市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而是多個中心並存,特別是省會城市有省、省直屬單位、市、區、縣以及行業等多個單獨的中心。這種分散管理體制既不符合精簡原則,也成了公積金使用率低、管理成本高、管理標准和方式不統一、風險增大的主要原因之一;《條例》要求縣(市)原則上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確需設立的,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除天津、烏魯木齊一開始就未建立縣級中心外,近3年來只有陝西省政府發文要求撤並縣級中心,其他多數省(自治區、直轄市)沒有采取撤並措施。
建設部等三部門聯合檢查組在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引起了國務院領導同志的高度重視。去年12月5日和今年1月23日召開的兩次國務院總理辦公會議就加強住房公積金監管問題進行了專門研究。會議責成由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監察部等9部門組成調研組再次對全國16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情況進行調研。通過調研,9 部門調研組形成了《關於改革和完善住房公積金現行管理辦法健全監督管理體系的匯報》。國務院修改《條例》、發《通知》和召開專門會議部署,就是在原則同意9部門的匯報建議後相繼做出的。
規范重在制度建設
為健全決策體制,修改後的《條例》規定,『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中,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佔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佔1/3,單位代表佔1/3。』同時明確『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主任應當由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人士擔任』。
為規范管理機構的設置和職能定位,修改後的《條例》規定:『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縣(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前款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條件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其分支機構應當實行統一的規章制度,進行統一核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按照《條例》規定,《通知》明確要求各省(區、市)在2002年10月底前,完成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的調整工作。並強調,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人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推薦,按照乾部管理權限審批並辦理任免手續,不得兼職。
為強化監督、追究機制,修改後的《條例》在明確七種情況違規後,同時明確,『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住房公積金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積金,沒收違法所得;對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積金的人民政府負責人和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為追回《條例》修改前已被擠佔、挪用的住房公積金,《通知》明確要求,『由原決策機構和決策人負責,於2002年6月底前全部收回;對違規發放的項目貸款,要在2002年底前全部收回。因違規使用住房公積金而造成損失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及有關領導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按照《條例》規定,國務院的部署,目前調整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的工作和追回被擠佔、挪用住房公積金的工作正在各地全面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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