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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要承擔責任
連日來,隨著《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條例(草案)》公示的進行,居民反映最強的問題之一是一些開發商在項目配套不齊全的情況下,強行讓購房者入住,而入住後配套問題卻長期得不到解決,給購房者帶來不便。對此,市建委房地產處有關人士表示,根據已頒布的《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許使用管理辦法》和正在公示的《商品房管理條例》,新建商品住宅只有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許使用證》,纔能交付使用;無《准許使用證》,購房者可拒絕入住,並由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據介紹,本市於去年頒布了《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許使用管理辦法》,確定了商品房准許使用制度,明確商品房只有經過審查配套設施齊全,纔能交付使用。正在公示的《條例(草案)》也明確了『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其建造的住宅商品房在竣工驗收合格、配套設施齊全並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住宅商品房准許使用證》後,方可交付使用』。也就是說,商品房只有具備了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道路、綠化、停車場、物業管理用房等配套條件,開發商纔能為購房者辦理入住手續,纔算真正的交付使用。此次《條例》進一步明確了房地產開發企業將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時,應當向購房人出示《住宅商品房准許使用證》,提供《商品房質量保證書》和《商品房使用說明書》,並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購房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承擔違約責任,購房者有權拒絕領鑰匙辦理入住手續,並要求開發企業賠償違約金。同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對其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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