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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廣州市政府將《廣州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條例(草案)》(下簡稱《條例》)提交11屆市人大常委會第33次會議審議,該《條例》對原《廣州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辦法》(下簡稱《辦法》)作了較大幅度修改,核心思想是要使廣州房地產業適應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後房地產業發展的需要。
《條例》對『房地產中介服務』的概念重新作了定義。因原概念定義中有與國家相關法規不相適應的內容及缺少房地產評估等內容,為此《條例》規定:『房地產中介服務,是指為房地產轉讓、抵押和租賃等活動提供諮詢、策劃、居間、代理以及房地產轉讓價格評估的有償服務行為。』同時,由於社會上一般稱的『經紀』不是一個基礎概念,而『經紀』在房地產活動中表現為居間和代理,《條例》故將原稱的『房地產經紀』這一提法直接細化為居間和代理。
鑒於目前廣州市房地中介服務機構存在的無資質經營、中介服務人員無證從業現象較為嚴重,一房多售、放空盤、吃差價、虛假承諾等時有發生的情況,《條例》從提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准入門檻,完善機構及從業人員行為管理方面作了規定(詳見右表)。《條例》放棄了原《辦法》中對房地產服務機構采取分等級管理的模式,條件提高和規范了,也更有利於公平競爭。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資質條件
有自己的名稱、固定服務場所(原來沒有明確要求)
注冊資本不少於30萬元(原來只要求自有流動資金30萬至100萬元即可,無注冊資本的要求)
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3人
中介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行為規范
一、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不得聘用未取得房地產中介服務執業資格的人從事中介服務活動。
二、中介服務機構提供中介服務時,應當告知服務對象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資質證書號,核實並說明房地產的真實情況,明示所得到的經濟利益。
三、中介服務機構代理銷售預售商品房時,應向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其目的是使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掌握中介服務機構代銷預售商品房的情況,以便進行跟蹤管理,保證已出售的商品房款項能及時繳入銀行專控賬戶,避免爛尾樓,保護商品房預購人的合法權益。 (時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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