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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快處置停緩建工程,海南省充分利用地方立法權,不斷完善處置積壓房地產的法律、法規依據,采取限期處置、債權人拍賣、政府托管或代為處置等措施,闖出了一條處置『半拉樓』的新路子。
到目前為止,全省共有原報建面積1321萬平方米停緩建工程申報了處置方案,佔停緩建工程總面積28%。其中通過續建、現狀竣工、改為臨時建築等方式處置的停緩建工程涉及原報建面積達到951萬平方米,佔停緩建工程總量的59%。目前已續建竣工的有80.2萬平方米,已拆除5.54萬平方米,改為臨時城市綠地的有52萬平方米。
在2001年5月,海南省結合國務院批准的處置海南積壓房地產試點方案制訂了《海南省停緩建工程處置規定》。這個規定指出,海南省行政轄區城鎮范圍內停緩建工程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產權人),應當在所在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向當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處置方案,辦理補充報建手續;簽訂停緩建工程處理合同,約定開工和竣工期限及違約責任。否則,其停緩建工程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代為處置。對無力續建的停緩建工程,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該項目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產權人)按以下方式處置:建設臨時公共綠地等公共設施;修改規劃和設計方案,現狀竣工;經過裝飾後作為臨時經營場所;裝修補牆,清理施工現場,綠化、美化建設項目范圍內環境;對外招租,由承租人裝飾使用;轉讓給其他開發商續建;在規定期限內盤活停緩建工程等。對嚴重違反城市規劃或被鑒定為危險建築物且無改造價值的停緩建工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拆除。
這一規定出臺後,海口、三亞、瓊山等市縣都相應制訂了實施細則,使處置停緩建工程有了一整套法規依據。海口市共有各類停緩建工程400多個,總建築面積達1200多萬平方米,用地面積3000多萬平方米,沈淀資金149億元,多年來一直被視為是制約經濟發展的主要瓶頸之一。從1999年7月以來,海口市專門設立處置停緩建工程受理、審批和監管的工作機構,制訂處置方案的報批程序、監管程序、具體工作方案、監督實施的措施等,以確保這項工作有序、規范、高效地展開。目前,海口市已有264宗停緩建工程產權人申報了處置方案,92宗復工建設,43宗已建成竣工。三亞市50%的『半拉子』工程已復工建設,100棟不符合現有規劃嚴重影響市容的『半拉子』工程已被拆除。(師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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