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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多來,海南省通過核發土地權益書等辦法收回、盤活閑置土地15023公頃,使全省閑置土地總量減少了80%。目前,全省已儲備建設用地6877公頃,佔閑置建設用地的29%。
海南是房地產泡沫的重災區。在建省初期,由於炒買炒賣土地以及以地產抵押貸款、抵債等現象十分普遍,加上房地產轉讓手續不規范,導致有23788.5公頃土地產權不清、閑置棄用,嚴重制約了國民經濟的快速健康發展。
1999年7月以來,海南省根據國務院批准的《處置海南積壓房地產試點方案》,以盤活金融資產、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為目的,研究制訂了《海南經濟特區換地權益書管理辦法》等十多個政策法規,為促進閑置土地的流轉提供法律依據。
據介紹,按照換地權益書管理辦法的規定,對以下閑置建設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或者佔用的土地:閑置建設用地為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開發建設,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期限兩年而未動工開發的;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地,連續兩年未動工開發的;從開發區或者其他成片開發的土地中以有償方式取得單個建設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自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用地批准文件頒發之日起滿兩年投資額佔投資總額不足25%的,或者動工建設面積未達到項目應當動工開發建設的土地總面積1/3的;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但土地使用人違反合同約定,欠繳地價款。
換地權益書管理辦法同時規定,因不可抗力、政府或者政府部門原因閑置滿兩年以及其他不屬於無償收回的閑置滿兩年的建設用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以核換發地權益書方式或者其他合法方式有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或者佔用的土地。對已完成基礎設施開發屬於開發區或者其他成片開發的閑置建設用地,收回時由政府核定基礎設施投資額,根據具體情況給予適當補償。對任何一宗閑置兩年以上的建設用地,只要符合城市規劃,均可以由所在地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作為綠化用地、公益場所(停車場、市民廣場)等用地處理。
這樣做有利於政府統一控制土地市場,將分散的閑置土地重新規劃利用,同時還可使換地權益書的持有者重新擁有可流動又可昇值的資產。對於閑置土地,根據規劃和需要能夠經過調整使用或恢復耕種的給予及時盤活,充分利用。
三亞市利用收回的1300多畝閑置土地建起了明珠廣場、鳳凰廣場、體育廣場、白鷺公園、熱帶名花公園、亞龍灣環湖廣場等,新增城市綠地60多萬平方米。海口市收回閑置土地400多公頃,主要用於建設城市公共設施。(師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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