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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權登記計費方式和收費標准5月1日起執行
4月22日,國家計委、財政部發出關於規范房屋所有權登記費計費方式和收費標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從2002年5月1日起執行。同時規定,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發布中央管理的建設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准的通知》(價費字[1992]179號)中第四條有關房屋所有權登記費的規定,以及各地有關房屋所有權登記費的規定同時廢止。通知全文 如下:
一、房屋所有權登記費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房產行政管理職能的部門依法對房屋所有權進行登記,並核發房屋所有權證書時,向房屋所有權人收取的登記費,不包括房產測繪機構收取的房產測繪(或勘丈)費用。
二、房屋所有權登記包括所有權初始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等內容。
三、房屋所有權登記費的計費方式和收費標准,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對住房收取的,從現行按房屋價值量定率計收、按房屋建築面積定率或定額計收、按套定額計收等,統一規范為按套收取,每套收費標准為80元。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權登記費,統一規范為按宗定額收取,具體收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財政部門核定。農民建房收費按照《國家計委、財政部、農業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國務院糾風辦關於開展農民建房收費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計價格[2001]1531號)規定執行。
(二)注銷登記不得收費。各地按照規定管理權限批准收取的房屋他項權利(包括抵押權、典權等)登記費,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四、行使房產行政管理職能的部門按規定核發一本房屋所有權證書免於收取工本費;向一個以上房屋所有權人核發房屋所(共)有權證書時,每增加一本證書可按每本10元收取工本費。
權利人因丟失、損壞等原因申請補辦證書,以及按規定需要更換證書且權屬狀況沒有發生變化的,收取證書工本費每本10元。
五、房屋所有權登記費項目由財政部會同國家計委負責審批,收費標准由國家計委會同財政部負責核定。除本通知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外,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在房屋所有權登記過程中不得收取房屋勘丈費等其他任何費用。
六、收取房屋所有權登記費,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並使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執收單位要公布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實行亮證收費,自覺接受價格、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七、房屋所有權登記費等收費屬於行政性收費,應當按照《財政部關於行政收費納入預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預[1994]37號)的有關規定,納入同級地方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即: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取得以上收入後的3日內,就地將房屋所有權登記費等收費收入全額上繳同級地方國庫,繳庫時使用『一般繳款書』,並填列政府預算科目『一般預算收支』科目第42類『行政性收費收入』第4203款『建設行政性收費收入』科目,支出按批准的預算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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