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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在房屋交易中經常見到的兩種權利狀態。同一房屋,在交易中交易的可能是所有權,可能是使用權,也可能是他項權利,如典權、抵押權、租賃權等。
1、房屋的所有權 房屋的所有權為房屋的佔有權、管理權、享用權、排他權、處置權(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贈與、繼承)的總和。擁有了房屋的所有權就等於擁有了在法律允許范圍內的一切權利。 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方式有很多,現歸納如下: (1) 依法新建的房屋;(2) 添附的房屋,如翻建、擴建、加層等;(3) 通過買賣、贈與、互換等民事法律行為取得所有權的房屋;(4)繼承或受遺的房屋。 前兩種方式稱為公民房屋所有權原始取得方式,即直接根據法律的規定取得的所有權;後兩種方式稱為公民房屋所有權繼受取得,即公民通過某種民事法律行為從原所有人那裡取得房屋所有權。
2、房屋的使用權 房屋的使用權是指對房屋擁有的享用權。房屋租賃活動成交的是房屋的使用權。房屋的使用權不能出售、抵押、贈與、繼承等,它包含在房屋的所有權之中。
3、房屋的他項權利 房屋的他項權利是指由房屋的所有權衍生出來的典權、租賃權、抵押權、繼承權等權利。 這裡僅就比較陌生的典權、抵押權略做解釋。所謂典權是指房屋所有權擁有者有將其房屋典當給他人以獲得利益的權利。房屋典當是指承典人用價款從房屋所有人手中取得使用房屋的權利的行為。承典人與出典人(房屋所有人)要訂典契,約定回贖期限(即存續期),一般期限是3 年到10年不等。到期由出典人還清典價,贖回房屋。典價無利息,房屋無租。抵押權是在不轉移房屋所有權的前提下,將標的物的權利置於他人控制之下,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抵押人仍享有標的物使用與收益的權利,但無權處置。抵押權人也不可以隨意處置抵押物。當合同到期時,抵押人未能達到合同約定,抵押權人可以將抵押物拍賣,並優先獲得補償。(城市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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