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近日,福建省國土資源廳就進一步加快城鎮住房用地登記發證工作發出通知,要求各市、縣(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經各地房改辦批准,且已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書的公有住房,在產權人提出土地登記申請後,必須在一個月內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發證手續。
福建省政府規定,2002年7月1日起,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所有權人要求將其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應當具備房屋所有權證書和土地使用權證書。此前,福建省國土資源廳把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土地登記發證工作作為土地管理的重要內容來抓,截至去年年底,該省53.8萬套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已辦證27萬本。為了加快辦證進度,福建省國土資源廳提出放寬辦證條件:對給各地房改辦批准,且已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書的公有住房,不管是否經過土地登記,只要產權人提出土地登記申請即可辦理。同時,在保證發證質量和產權人切身利益的前提下,盡可能簡化手續,如界址明確的普通宗地無需址界蓋章等。對當前普遍存在的樓房用地分攤難的問題,該廳提出可根據不同情況,采取不同方法加以解決。對獨樓獨院且界址明確的獨立宗地,按已購公有住房建築面積比例分攤住宅面積;對多樓的住宅小區、綜合性大院等難以確定明確界線的,可按樓房基座建築佔用土地面積進行分攤,並在土地證書和登記卡備注欄中注明『小區內綠地、道路等公共用地為共有』。
福建省國土資源廳要求各市、縣(市、區)土地管理總部主,設立專門櫃臺,配備精乾人員,集中辦理已購公有經濟適用房的土地發證工作。在時間緊、任務重,經費、人員相對緊張的情況下,各市、縣(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已購公有住房原產權單位有關人員共同開展勘測、定界、繪圖等工作。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