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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於去年購買了一套期房,開發商於今年1月初通知辦理入住手續。在辦理入住手續時,物業管理公司要求簽訂業主公約,可是在公約中有些條款與開發商承諾的條件不一樣,所以我就拒絕簽此公約,結果該物業公司卻以此為由不給我房屋鑰匙。不知物業公司的這種做法是否合理,作為業主的我該怎麼辦?
■讀者 劉先生
劉先生:您好!
物業管理公司在您辦理入住手續的時候,由於您不簽物業公約而拒絕交付房屋鑰匙,這種做法明顯欠妥。因為業主在購買房屋時,已與開發商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作為開發商,按照合同約定是收取業主的購房款,然後向業主交付房屋,這與物業管理公司是沒有關系的。
由於業主已經按照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向開發商付了全部的購房款,開發商就應該履行其向業主交付房屋的義務,而不能把物業管理法律關系中的內容再強加到房屋買賣關系中來。所以,無論是開發商也好,物業管理公司也好,都不能因為業主沒有簽訂物業管理公約、對物業管理費有意見而拒絕給業主辦理入住手續、不給業主鑰匙等,這種行為構成開發商對業主的違約,也是對業主權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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