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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噸10元的熱水衝馬桶,只因管道接錯;右邊牆高2米53,左邊牆高2米49,天花板竟然是斜的;平臺花園、燈光網球場……吸引人的賣點一個都沒有。走過北京北四環外的人都會對矗立在亞運村西北角的『天創世緣』有印象,因為它的設計很有特點,半弧形的樓群非常大氣,這個設計還為其贏得了2000年度『明星樓盤』的稱號和『外觀創新獎』。然而就是這麼一個『明星』,卻被幾百名業主幾次投訴。
1.盲目追星抱怨頻起
『我們已經表示了我們的最大不滿。』當記者趕到『天創世緣』時,業主代表馬先生憤憤不平地對記者說。據了解,業主們的維權行動已經進行過三次了。最初,業主們嘗試與『天創世緣』的開發商北京天創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負責人進行對話,該負責人當時表示願意逐步解決,但後來就再未露過面,問題也始終沒有能夠解決的跡象。去年的12月28日,幾百名出於無奈的『天創世緣』業主圍住售樓大廳,並在樓上的醒目位置懸掛『開發商欺詐!業主受騙!』等字樣的條幅,希望由此引起開發商的重視。然而開發商仍舊回避問題的解決。
據業主們介紹,當初買房時就是看重『天創世緣』地處奧運商圈和當時『超前30年享受數字化生活』的宣傳。然而住進半年後,業主們卻發現所謂的『24小時熱水』始終未通,當初廣告許諾的寬帶網、屋頂花園以及燈光網球場等也一個都沒有。在業主的不斷爭取之下,如今熱水倒是通了,卻因為管道接錯,衝馬桶時常是熱水,可這熱水卻需花費每噸10元的高價;而商務會所、屋頂花園、燈光網球場等社區基本設施根本就毫無蹤影。除此之外,業主至今搞不清公攤的房屋面積到底有哪些;原來預備建綠地的地方變成停車場被租了出去。更有甚者,業主張先生的房中,右邊牆高2米53,左邊牆高2米49,天花板是斜的;開發商送給去年9月纔入住的馬先生的『精裝修』牆頂,已經整個裂了一圈,主體牆更是從頭裂到尾。
正像幾位業主所說的,大多數人都認為『明星樓盤』質量過硬,並基於對『明星樓盤』的信任纔購買的,入住後卻發現『明星』並不都像臺前那麼光彩照人。
2.樓盤何以成為『明星』
大凡『明星』都是要有人捧的,『明星樓盤』也不例外。環視『明星樓盤』的評比,絕大多數都是媒體搭臺,這當中自然少不了讀者的投票以及專家的評審。以某單位為例,其『明星樓盤』所遵循的評選原則是讀者投票參與和專家評審相結合,而去年的評選更是新增了網上投票。2001年某單位十大明星樓盤評選活動從7月到年底,共有兩萬四千多名讀者參與投票。據了解,去年評選『明星樓盤』時,該單位還在專家評委團中第一次邀請了業主代表作為評委,並增加了現場評樓。
從這些方面看,『明星樓盤』的評選似乎並無不妥之處。據一位房地產業內人士介紹,『明星樓盤』的評選還不好說是否有暗箱操作的嫌疑,但絕對與房地產開發商的廣告宣傳量及其投入有關。他們1999年代理的兩大樓盤都因在某媒體上做了大量廣告而被評為當年的『明星樓盤』。記者在采訪過程中也注意到,『天創世緣』從2000年9月至2001年4月的半年期間,在北京某媒體上做的整版或半版廣告就多達幾十份。
那麼,媒體是否有資格主辦評選活動?評選的結果又如何保證其公正和客觀呢?當記者采訪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時,有關負責人的回答卻含糊其辭。該負責人表示,『明星樓盤』的評選是媒體和房地產開發企業共同進行的促銷行為,作為政府主管部門界定不了其性質,但如果有消費者對『明星樓盤』進行投訴,他們會按其職能依法行政,不會因為樓盤成了『明星』就有優待。末了,這位負責人又建議消費者最好不要看此類評選,他們也不主張媒體進行此類活動。
3.律師的說法
記者就此事諮詢了北京新世達律師事務所的肖樹偉律師。肖律師指出,『明星樓盤』並不是一個法律的概念。按照上面介紹的『明星樓盤』的評選過程,『明星樓盤』也僅僅是新聞媒體發起產生的,並且實質上帶有一定廣告宣傳的性質。它是把公認的意見通過一定的方式和渠道表達出來,並沒有權威性和法律效力。換句話說,媒體的評選只能用作參考。但是,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4條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服務中介機構發布商品房銷售宣傳廣告應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廣告內容必須真實、科學、合法、准確。根據《廣告法》第三十七條的有關規定,媒體在刊登廣告時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實廣告內容,否則依據《廣告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媒體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然發布的依法承擔連帶責任。肖律師還特別指出,消費者告媒體刊登虛假不實廣告而承擔連帶責任的,是有先例的。此外,樓盤從廣義上講也是『商品』,然而出現爭議是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目前尚有爭議,因為其是一種比較特殊的商品,標的也比較大。
肖律師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並沒有明確排除商品房糾紛不適用該法,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等房地產專門法中又未作規定,因此應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這一普通法。在現實操作中,如果房地產開發商有欺詐行為,還是應該依照《消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加倍賠償。
有業內人士稱,去年是房地產業的『糾紛年』,其真實原因除了部分開發商在售樓過程中有欺詐行為外,是否還有房地產行業管理力度不夠以及我國立法滯後的原因呢?(毛曉剛 柯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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