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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度的北京春季房展會昨日在國貿開幕,往年被許多開發商當做推銷樓盤『好去處』甚至被諸多新盤作為開盤首選的春季房展會昨天卻發生了一些不愉快的事,有的項目臨時撤展、業主搶佔展位『維權』、參展項目全都進入隨時『備戰』狀態……
上午9點,記者趕到國貿展廳門口,花2元錢買了門票擠進門內,進到展廳,記者就融入了擁擠的人群。記者在1號廳靠裡的某展位看到,幾十個業主用膠帶圈住了整個展臺,買了房的人站在裡面,向路過的人一遍一遍地講述『上當受騙』的故事,銷售人員已不知去向。圍觀的人看法不一。有同情買房人的,某項目銷售經理張先生告訴記者,『這不能怪業主采取這種不理性的做法。只能怪這家開發商平時與業主溝通不夠,有了問題,沒有及時給予解決,「逼」得業主不得不采取這種做法。』也有對參展的人這種做法提出質疑的,『參展的項目五證齊全,「身份」合法,盡管開發商可能在其他環節出了問題,但開發商花了錢來展示自己的項目這件事是沒有錯的。』記者看到,組委會的有關負責人和保安都在現場,但並沒有有效的解決辦法。
會不會還有其他項目的業主也來展會『維權』了?記者走訪了1號廳和2號廳後發現,一些參展的開發商已經進入緊急『備戰』狀態:大多數展位上,項目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都親自在場;有的項目甚至准備了應急措施,一旦有『維權業主』到來,就由專人將他們引領到貴賓室。業主到展會『維權』的事從去年的秋季房展會就時有發生,但這次,參展開發商為何這麼緊張?某項目副總經理王先生告訴記者,『業主到展位「維權」合情不合法,但由於前幾次房展會的組委會和有關方面並沒有對這類事給予一個正確合理的解決辦法,越來越多的業主選擇到展會「維權」。這次有幾家項目盡管展位裝修都接近尾聲,但因得到業主要來「維權」的消息不得不臨時撤展。這些現象讓我們不得不緊急「備戰」。』
據了解,去年秋季房展會上,曾經就有過業主『鬧展會』的先例,而組委會對業主采取的方法卻是將發展商『驅逐』出展會。對此,有發展商不平:項目是合法項目,而業主的行為卻是不合法的,為什麼只懲治發展商。一位發展商告訴記者,項目為了參加展會,在一個月以前就著手准備,租展位和裝修展位花了很多錢,組委會一句話就不讓項目參展了,盡管退還了展位錢,那麼,他們另外的損失又去找誰呢?
組委會負責人李金功向記者解釋,『買房人維權不止在展會上「鬧事」,在小區內或其他場合「鬧事」也有,這已經成為了一個社會問題,有關部門都沒有解決好,我們房展會組委會是一個企業,怎麼可能解決?』李金功也希望通過本報,讓有關方面關注『業主維權』問題,並在方式方法上給予正確引導。
評論:業主能否展會維權
套用以前的一句名言『哪裡有壓迫,哪裡就有反抗』,現在似乎可以說,哪裡有侵權,哪裡就有維權。一些與開發商發生糾紛,嘗試了多種方式始終討不到一個滿意說法的業主,也許是急中生智,也許是孤注一擲,居然跑到一年一度的北京春季房展會上,在大庭廣眾之中聲淚俱下地控訴開發商的『罪行』。現場氣氛看,業主相當於拆了開發商的臺,砸了開發商的攤子,雖然並沒有達到維權目的,但至少出了一口『惡氣』。
有論者一再強調,『這些業主的做法是違法的。參展的項目五證已經齊全,「身份」合法……組委會收了(開發商的)展位費,就有義務維護這家開發商正當的展示項目形象的權益』,『業主到展會「維權」,合情不合法』,『項目是合法項目,而業主的行為卻是不合法的』。持這種看法的既有開發商,也有看起來『很客觀』的購房人。對此,有必要認真辨析一番。
說業主到房展會『維權』合情,基本上是沒有疑義的。沒有誰天生就是『刁民』,如果不是有一肚子委屈,誰會閑極無聊吃飽了橕的跑到房展會上無事生非?這些年來,業主與開發商產生糾紛後,對話渠道很不暢通,業主如果不想忍氣吞聲,只好選擇訴諸法律,然而結果十有八九都是業主敗訴。《人民日報》社主辦的《市場報》曾載文分析了業主敗訴的三大原因:一是法規不全。對於業主與開發商的關系、房屋質量、小區環境等內容,目前北京房地產建設和銷售主要依據的《建築法》、《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並無具體規定,業主如果發現上當受騙,想要維權卻無法可依。二是把握偏頗。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開發商如果有虛假廣告宣傳或欺詐行為,購房者有權要求雙倍賠償。但是為了『穩定房地產市場』,法院審理房地產糾紛時幾乎從不適用《消法》,業主的知情權、索賠權無法得到保護。三是案外因素,有的法官雖然同情業主,『但有難言之隱』,只能判業主敗訴。在上述因素的共同影響下,業主始終處於弱者地位。他們被侵權後,投訴討不回公道,打官司又屢屢敗訴,除了跑到房展會上試圖惡心一下開發商外,真不知還能有什麼更好的辦法。
再說業主到房展會『維權』合法,道理也是明擺著的。房展會有兩個目的,一是為房地產項目提供展示自身形象的舞臺,二是為消費者購房提供參觀、諮詢、洽談的環境。開發商向主辦單位交納了展位費,消費者從主辦單位那裡購買了門票,他們都有權要求主辦單位為自己提供優質服務。開發商參展合法,業主作為消費者,在開發商的展位旁邊『向路過的人一遍一遍地講述「上當受騙」的故事』,盡管針對性很強,動機也不『純正』,可能會影響人們對該項目的評價,但他們的『哭訴』只要沒有虛構事實,沒有披露他人隱私或進行人身攻擊,同時也沒有昇級為圍攻展位等極端行為,就應當被視為公共場所的信息傳播與交流行為,法律對此沒有禁止,也沒有理由禁止。開發商如果覺得業主的『哭訴』礙事,可以擺事實,講道理,通過反『哭訴』進行正面宣傳,而無權對業主采取強制措施;如果沒呆上幾分鍾就『不知去向』,則實在難逃『底氣不足』之嫌。
但無論如何,業主跑到房展會去『維權』,對業主、開發商和房展主辦者都不是件光彩的事。如何避免此類事件重演,值得方方面面深思。 (潘洪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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