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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揚州商業大廈營業樓未按城建技術規范要求留足建築間距,影響了居民的日照采光,妨礙了居民的正常生活從而引發訴訟。當地15戶居民訴請法院,要求補償,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一次性給予經濟補償20萬元。
無獨有偶。近日翻舊報紙,十多年前的1987年,美國一開發商經紐約市政府批准,在紐約市中心公園西側擬建一棟招商大樓,因大樓太高,建成後將遮擋陽光,使下午的公園內 形成一巨大陰影,遭到市民強烈地反對並且上訴至法院,控告政府與開發商侵犯了民眾權益,因為『公園不僅其土地屬於大家,且任何人不得剝奪和妨礙人們在公園享受陽光的權利。』官司勝訴,法院作出裁定,大樓必須降低高度直至不遮蔽陽光。
兩起『陽光』官司,一起在國外,一起在國內:國外是舊聞,國內是新事;最終雖然都是以百姓的勝訴而告終,但我們在為兩起『陽光』官司勝訴叫好的同時,卻不能不對兩起『陽光』官司截然不同的處理方法加以探討。國外的制止發生在開發商越權前即得以圓滿的解決,可謂是『案前用法』,訴訟雙方皆大歡喜,沒有造成任何的損失;國內的雖然得以勝訴卻留下了令人難以消除的缺憾,可謂是『事後勝訴』,雖然得到補償,居民最終失去了永遠的陽光。
伴隨著法治意識的不斷增強,人們面對自己的合法權利受到傷害時,已經會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我們在肯定這一巨大進步的同時,又不能不清楚地看到,我們的法律訴訟總是發生在事實成立之後,而對事實即將形成或正在形成的訴訟總是不那麼重視,而審判機關也總要等到成了既成事實後方肯立案,無形中造成了許多違法事實,總不能在當事人起訴之前通過法律程序把違法行為消滅在萌芽狀態之中。就拿揚州商業大廈營業樓的開發建設來說,居民雖然勝訴,但失去的永遠是陽光的照耀,20萬元又怎麼能夠買回陽光享受權呢?而作為一家商業企業,20萬元巨款賠償也確是不可小視的損失。
今天,當我們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之時,應當把維權的著眼點放在『案前用法』上,盡量避免把維權的落腳點放在『事後勝訴』上。司法機關應該對於那些置老百姓利益於不顧的違法者,不失時機地進行依法處置,讓法律不僅在事後判決發揮威力,更應在事前也能發揮防患於未然的效能。 (景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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