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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屋的實際使用面積與所簽訂合同上的銷售建築面積不符,昆明東寺街的24戶住戶將房地產開發商告上了法院。前日,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李某等24戶住戶訴稱,1999年9月29日,原告與昆明某房地產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購銷合同》。合同簽訂後,原告如約交納了首期房款,並支付了按揭貸款。但被告沒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交房,後經原告多次催促後纔交房,但煤氣、太陽能、電梯等不能正常使用,也沒 有將房產證交到住戶的手中,給住戶的日常生活、子女入學等帶來了不便。更嚴重的是,經測量後,住戶們發現銷售面積與實際面積不符,給原告造成了直接的經濟損失。為此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退還相差建築面積的房價款、支付24戶的違約金等共計140多萬元,並完善房屋配套設施。
被告則辯稱,原告錯誤地將『公用面積』簡單等同於『公用建築面積』或『共有建築面積』。合同中所說的『公用面積』按規定:銷售面積=套內建築面積+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對於賠償違約金,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只有乙方主張終止合同時,纔能主張違約金;至於房產證,公司正在申報中,並非故意扣押不發。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本案將擇日宣判。(陳蔚 王曉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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