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從4月1日起,青島市《物業投入使用許可證》制度將正式實行。過去青島市商品房交易中對交房條件的界定比較模糊,主要以買賣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約定的期限為准。有的開發商為了趕工期,往往不顧房屋質量和配套設施是否齊全便倉促交付,使購房者的權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物業投入使用許可證》的啟用,第一次從制度上明確了交房條件:一是開發商要完成工程竣工質量驗收,並在市建委有關部門備案。二是必須取得規劃管理驗收證明。三是必需具備物業管理所需的配套網點、辦公用房、停車場(庫)、自行車棚(房)等移交證明。開發商只有具備這三項條件,同時提交相應的文件資料,纔會取得《物業投入使用許可證》,纔可以向用戶『交鑰匙』。 (張海濤)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