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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史女士反映她居住的小區內建的一處傳達室影響了她家的采光。
記者與禧順花園的張部長取得聯系,據張部長介紹:在售樓時現場沙盤上確實沒有傳達室,去年7月份纔定下來,傳達室的確擋了業主家的視線,但合同上注明有1%的賠償。另外,公司曾與業主協商,可以退房,也可以換房,但業主都不同意。
業主史女士則認為:現在退房,無論是精神上還是經濟上都有損失,而換房要補齊差價,由於面積和樓層以及時間的差異,目前沒有能力付出相應的差價,如果是1%的賠償,那麼200元的違約金無法彌補精神上的損失。(楊維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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