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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武漢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於2002年3月正式出臺。據悉,新《辦法》同原《條例》相比,更加注重市場原則及保護被拆遷人的利益。在被拆除房屋的補償標准上,由原來的政府定價轉為市場評估價。新《辦法》打破了政府統一價格的模式,將地段、交通、商業環境、生活便利性等因素也納入補償標准考慮范圍內。同時增加了貨幣安置方式,被拆遷人可以自主選擇還建房屋或貨幣補償。
為確保被拆遷人的拆遷補償落實到位,該《辦法》也做出了明文規定。對還建房屋的建設也有相應的標准要求,最小使用面積不低於34平方米,杜絕劣質房、黑房、異型房等。對建設項目中途轉讓,但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須經拆遷主管部門同意,由受讓方兌現拆遷人的相關權益,以免發生被拆遷人還建落空現象。
據悉,為了使該《辦法》落實到位,目前,武漢市國土規劃部門正在擬定房屋評估、行政裁決等方面的相關配套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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