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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晚報》去年一則批評性報道惹出的官司終於告一段落。日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裁定《北京晚報》及北京電視臺的報道屬實,駁回原告北京新世家貿易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
實施社會監督是媒體責無旁貸的義務,即使實施起來有阻力、有風險,樓宇熱線會一如既往聞訊而動。法院的判決也表明:國家支持組織和個人將維權行為進行到底。
去年8月30日,本報接到家住富城花園的胡秀文女士的投訴,認為自家裝修出現了嚴重的質量問題。記者經過實際調查和對胡女士及裝修公司的采訪,以《70萬裝出危情房屋》為題進行了報道。見報後,9月13日,北京電視臺《北京特快》欄目與胡女士取得聯系,對事件經過又做了拍攝報道。
據此,負責胡女士家裝修的北京新世家貿易有限責任公司認為兩家新聞媒體的報道有失偏頗,認為胡女士反映的問題不應算做質量問題,把『小問題』擴大化,損害了他們的名譽,於是把北京晚報、北京電視臺、戶主胡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其經濟損失100萬元。
經過法院審理查明,胡秀文、王炳貴與原告簽訂《北京市家庭居室裝飾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為胡秀文、王炳貴提供裝修住宅的服務。在裝修過程中胡秀文、王炳貴不滿原告所提供的裝修服務,因而與原告產生了糾紛,雖然經協商簽訂了《關於富城花園A1善後事宜的協議》,並在該協議中約定了原告給予胡秀文、王炳貴15萬元作為不再承擔保修責任的補償,並約定以後該工程出現的所有問題與原告無關。但這份善後協議並不能剝奪胡秀文、王炳貴依法享有的對原告的服務質量進行正當的批評、監督的權利。
法院認為,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進行評論、監督的權利。國家鼓勵、支持一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鼓勵支持大眾傳播媒介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經法院查實,2001年8月30日《北京晚報》第48版『樓宇周刊』專欄中刊登的『70萬裝出危情房屋』一文和北京電視臺2001年9月17日在其《北京特快》欄目中對這些裝修糾紛進行的報道較為客觀地反映了胡秀文、王炳貴與原告雙方從簽訂協議、產生矛盾和簽訂善後協議以免除原告對該項裝修責任的過程,既反映了胡秀文、王炳貴對裝修的不滿和批評,也反映了原告對裝修中所出現問題的解釋及解決辦法,均基本真實。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北京新世家貿易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5090元,由原告北京新世家貿易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社會監督是媒體天職
本案中,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傷害是客觀事實不容回避,晚報記者作為新聞工作者發表上述文章的目的,是為了及時公正地將侵犯、傷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曝光於眾,同時使商家認識錯誤,提高服務水平,並沒有侵犯他人名譽權的故意。晚報文章屬於批評性文章,批評的是那種在經營中無視消費者權益、無視法律的社會現象,反映的問題是真實的,敘述是客觀公正的,不能認為是侵犯了他人的名譽權。最後應當指出:晚報作為新聞單位,履行自己的社會輿論監督職責反映社會問題無可厚非,是法律所允許和支持的,對於那些不合理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必然要依法駁回。(魏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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