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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深圳市萬科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簽署了中國保險界誕生不久的首單『物業管理責任保險』之後,深圳市中海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也於近日投保了為期一年的該責任險。中國物業界的兩只『領頭羊』如此青睞該責任險,引起了其他物業公司的注意。不過,該責任險同時也引發業界的爭論:它對物業管理發展究竟是保駕護航還是誤導?
觀點一:是『保護傘』
據人保方面的介紹,物業管理責任保險主要承擔各類物業管理公司因管理或從業管理過程中的疏忽或過失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投保該險的物業管理公司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人保認為,該險有助於物業管理解除經濟責任糾紛的困擾,藉此提高服務質量和信譽,而業主及非業主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也能夠及時、有保障地得到賠償。萬科物業總經理喻斌等一些業內人士也均認為,該險對物業管理公司明顯可以起到保護品牌、規避經營風險的『保護傘』作用。
觀點二:誤導公眾
深圳物業管理資深人士李釗在接受記者采訪中卻語出驚人,他認為物業管理責任險誤導社會公眾。李釗表示,業內多位知名人士都支持他的觀點。
李釗指出,國際上流行的慣例是在物業管理行業中應用公眾責任險,但並沒有專門設立一個什麼『物業管理責任險』。專列『物業管理責任險』往往會造成這些責任就是物業管理公司本來理所當然應承擔的責任,這種誤導對物業管理行業的健康發展是有害的。尤其是目前物業管理立法滯後,許多物業管理責任不能正確區分的情況下,應該防范將物業管理公司的有限責任上昇成為無限責任。
李表示,物業管理公司可以購買公眾責任險,但公眾責任險和『物業管理責任險』完全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以及法律責任。物業管理責任險是建立在物業管理公司已經有賠償責任的前提下,再轉嫁給保險公司賠償,其保險費應該由物業管理公司自己獨立承擔。而公眾責任險是建立在業主共用部分的共同責任的前提下,公眾責任險的開支應該在管理費中支出。
觀點三:有待觀察
深圳物業管理網站師向前表示,『物業管理責任險』是否有弊端現在一時還無法顯示出來,因此他所在的物業公司暫時也只投保了電梯責任險,對該物業險現持謹慎觀望態度。(季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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