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我國目前尚無統一的《物業法》或《物業管理條例》,各地根據建設部等頒發的有關管理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了地方性的法規。這些法規大多都明確規定了業主委員會的權力和職責,物業管理公司的職責、法律責任等。
業主委員會的組建和運作,直接關系到廣大業主的合法權益能否得到充分保障,也關系到物業管理公司的選聘和招標能否真正體現廣大業主的意志。不少地方規定業主大會由住宅出售單位會同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召開第一次業主大會,但對住宅出售單位、開發商等拖延業主大會的召開則無處罰性的規定。
不少地方性法規都規定了行業主管部門對物業管理公司違規行為的處罰權力,但保護消費者的條款不多,也缺乏可操作性,有關受理業主投訴的條款也比較簡單。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