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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價格高達60萬元的高檔住宅,在1995年的天津市,恐怕對於大多數家庭來說都還僅僅只是一個夢想,一種憧憬,因為那時候天津市的人均居住面積不足十平方米、人均月收入只有幾百元,很多人就是傾盡一生所有,恐怕也只能望洋興嘆。但是,就是這套關老太靠兒女幫助以及花去多年積蓄纔買到的房子,當時關於它所有的責任條款就僅僅集中在兩張八開的紙上,上面共計十三個條款,除去最後為合同規范格式、沒有具體內容的三個條款以外,真正表述買賣雙方具體責任和權利的內容只有區區十個條款。再仔細一路看下去,就這十個條款中所存在的漏洞和權利的不對等也是比比皆是。
概念含糊其辭
在這份合同中,通篇沒有提到房子的建築結構到底是磚混還是框架;在土地來源一款中,沒有注明土地性質;在付款條款中,沒有明確以什麼面積計算房款(建築面積?使用面積?還是套內建築面積?);在保修責任一款中,提到建築主體及主要設備保修12個月,但是易損件不在保修之列。何為易損件,合同中沒有明確的表述,辦理產權證時間不明確,僅說明房屋交付使用後辦理,大家都清楚這個『交付使用後』的時間段可以無限期地延長……凡此種種,可以說,就因為概念上的含糊其辭,上述任何一款都有可能成為開發商與購房者之間發生糾紛的原因。
責、權、利一頭官司
這份合同最大的不平等就表現在關於違約責任的約定方面:
首先,在交房違約一款中,合同中寫到:如果開發商不能按期交房,按照全部購房款的1%向對方支付違約金,而如果購房者未按合同約定時間向開發商付款,將從合同規定付款期限的第二天起,每天按應付款項的萬分之五繳納滯納金;合同中對開發商的交房延期沒有約定購房者是否可退房,但是如果購房者未按時付款,卻明確約定開發商不但可以收回房屋,而且還要扣除購房者的購房定金(定金為五萬)及違約金。
在建築面積核定一款中,只約定實際面積與售房面積有差別時,雙方按照合同單價多退少補,這句話的意思就是說,房屋的建築面積沒有標准,開發商想蓋多大就蓋多大,購房者除了乖乖地掏錢以外沒有別的選擇,甚至都沒有權利退房(關老太所購房最終的面積差為8.57平方米)!
在有關物業管理內容的一款中,規定購房者在入住前要簽署《物業管理公約》,請問:在簽訂買賣合同時,憑什麼要求購房者承諾入住前必須簽署其並不知道內容的所謂『公約』?
重要的『遺漏』
由於這份合同過於簡單,有很多非常重要的內容都被『遺漏』了。例如:合同中沒有約定設計變更的有關責任;沒有約定開發商如果存在產權糾紛以及債務糾紛的問題而應該承擔的相關責任;沒有約定任何環境以及配套的到位時間以及違約責任;在所有的條款中都沒有約定違約金的給付時間等等,更不要提在目前簽署合同時,開發商必須向購房者提供的房屋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了。(馮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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