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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部部長汪光燾於3月5日簽署第11號部令,批准實施《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全文見今日二版)。這是建設部為加強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保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而采取的重大舉措。此前,該《辦法》已於2002年2月26日經第53次建設部部務會議討論通過,並將於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共分八章48條,再次明確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管理工作。
《辦法》第五條明確,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五種行為:其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其二,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其三,擴大承重牆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牆體;其四,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其五,其他影響建築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辦法》明確,室內裝飾裝修實行開工申報與監督制度。要求裝修人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房屋管理機構申報登記,非業主的住宅使用人對住宅室內進行裝修,應當取得業主的書面同意。《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將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裝修人和裝修人委托的裝飾裝修企業。裝修人對住宅進行裝飾裝修前,應當告知鄰裡。
《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裝修人,或者裝修人和裝飾裝修企業應當與物業管理單位簽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協議包括九個方面的內容。
對於公眾關注的室內裝修環境質量問題,《辦法》專章進行了闡述:要求裝修過程中所形成的各種固體、可燃液體等廢物,應當按照規定的位置、方式和時間堆放和清運。裝修時使用的材料和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標准,有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和有中文標識的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廠廠名、廠址等。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建築裝飾裝修材料和設備。裝修人可以委托有資格的檢測單位對空氣質量進行檢測。檢測不合格的,裝飾裝修企業應當返工,並由責任人承擔相應損失。
此外,《辦法》還對竣工驗收與保修的有關事項、法規責任等作了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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