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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違反規定辦理換房手續,房管局被事主告到法院。近日,東城區法院做出一審判決,房管局辦理的換房協議無效。
-聽信廣告,事主想換房
張女士一家六口住在東城區東直門內大街一處30.6平方米的平房,張女士的丈夫鄭先 生是這處公房的承租人(鄭先生於去年3月去世)。2000年1月間,張女士在北京某報上看到以『北京東平華世房地產公司』名義刊登的差價換房廣告後,就向這家公司電話諮詢換房事宜,並說明想用平房置換樓房。當天,自稱該公司經理的宗世琛主動到張女士家承諾為張女士中介換房。張女士一家在看過宗提供的幾處房源後,決定用自己的平房置換位於豐臺區蒲黃榆的一套三居室樓房。同年4月10日,張女士應宗世琛的要求,將45000元換房差價款與3000元手續費、公房租賃合同及鄭先生的身份證交給宗世琛,由宗世琛為其辦理換房手續。宗世琛提出需要先裝修互換的兩所住房,並對張女士家人稱已為張女士一家安排了裝修期間臨時居住的周轉房,且預付了三個月的房租後,張女士一家於4月17日從原居住的平房遷到豐臺角門東裡一處樓房暫住。
-住戶換丟房,房管局成被告
張女士一家沒有想到,就在搬出原居住的平房不到一個月,宗世琛通過中介公司北京宏昌廣源投資顧問公司定某的介紹,宗世琛隱瞞實情將該房以21.5萬元的價格賣給李先生,並答應為李先生辦理公房租賃手續。5月23日,李先生將1萬元定金交給宏昌廣源公司,當天搬進張女士先前搬出的平房。
5月24日,張女士的外孫劉某受鄭先生和張女士委托,按照事先與宗世琛約定的時間到房管所辦理換房手續。房管所管理員在審查了原承租人鄭先生的公有住宅租賃合同、身份證以及劉某受委托辦理換房手續的證明,並審查了宗世琛提供的換入方承租北京理工大學的租賃合同(系偽造)後,出具了『換房人鄭某某用平房與李某某的朝陽區磨房北裡兩居互換』的換房協議。在場的張女士外孫劉某對互換地點沒有異議並簽了字,管理員也簽字並蓋了房管所印章。同時,管理員告訴宗世琛須在該協議書上加蓋換入方單位公章,並由換入方本人到場辦理租賃合同。6月5日,宗世琛持蓋有偽造的北京理工大學總務處房產科公章和經手人名章的換房協議書與李先生到房管所辦理房屋租賃手續。房管所當天辦理了承租人為李先生名字的張女士原住房《北京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這份合同被宗世琛取走。6月上旬,李先生將20.5萬元購房款交給宏昌廣源公司。宏昌廣源公司把20.5萬元購房款(不含1萬元中介費)交於宗世琛。宗世琛將租賃合同歸還李先生。
張女士得知被騙後於6月15日向派出所報案。6月22日,又向房管局和房管所提出書面申請,認為換房手續中原房屋證明等材料虛假並且涉及非法買賣公房,換房協議無效,要求收回平房。因房管局拒絕張女士要求,於是張女士把房管局告到法院。
-『中介』因詐騙入獄
宗世琛後因詐騙被判處入獄14年,並被處罰金2萬元。判決書中認定,宗世琛於2001年1月,冒用『北京東平華世房地產公司』名義,以為張女士差價換房為名,騙取張女士換房差價款48000元,並使用虛假的換房手段,將張女士的平房變賣,騙得李先生房款21.5萬元。又先後騙取其他受害人60餘萬元。
-法院判房管局輸官司
法院認為,根據有關規定,換房雙方同意互換房屋時,須同時持有住房憑證、戶口簿及有關證明到房屋所在地或欲換入所在地房地局的房管調換部門登記並辦理換房協議書,經房屋所在地管片管理員簽字蓋章後,方可變更租賃契約。房地局作為有權辦理房屋交換的管理部門,理應按照規定進行辦理。但房地局卻只在張女士一方到場的情況下,出具換房協議書,違反了換房雙方必須共同到場辦理換房手續的程序規定。同時,李先生的虛假租賃合同及偽造的換房證明,也說明了對所換房屋並不具有合法的承租權。李先生以換房為名,私下買賣房屋所取得的公房使用權,違反了市政府禁止買賣公有房屋使用權的規定。房管局在得知李先生通過變相買賣公房而取得張女士房屋使用權後,對這種行為沒有主動糾正,屬於不當。
法院判決,確認房管局下屬房管所辦理的換房協議無效。(劉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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