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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富城花園別墅的王先生與胡女士一家沒想到,由於對裝修公司的工程質量不滿意而投訴到媒體,自己反而被裝修公司指稱侵犯該公司名譽權,成為被告。近日,朝陽區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認定業主依法享有對裝修公司的服務質量進行正當的批評、監督的權利,業主得以勝訴。
■裝修質量產生爭議
胡女士與王先生在2000年5月18日與新世家貿易公司簽訂了《家庭居室裝飾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新世家對富城花園A1座別墅進行裝修。2000年5月24日,新世家開始施工。到2000年3月,胡女士與王先生對裝修質量不滿,與新世家發生爭議。
■新世家補償15萬元
2001年4月29日,新世家與胡女士簽訂了《關於富城花園A1善後事宜的協議》。協議中,新世家對富城花園A1工程未能讓胡女士滿意表示了歉意,並約定由胡女士另行尋找裝修公司完成善後維修和保修服務。因胡女士需要進一步工作而不能及時入住,並且由於胡女士同意新世家不承擔保修責任,新世家同意給胡女士15萬元的補償。按照協議約定,這筆補償款由新世家在扣除胡女士所欠合同款5萬元後實際支付胡女士10萬元。善後協議最後約定,協議經雙方簽字後雙方責任終止,新世家不再承擔保修責任,以後出現的所有問題與新世家無關。
■發現工程問題業主投訴到媒體
胡女士在收取了新世家直接支付的10萬元後,聘請了另一家裝修公司進行了善後施工。2001年6月善後工程完工,胡女士一家於7月2日入住。胡女士入住後發現裝修工程中的五金件和上下水存在問題,並認為問題是新世家所致。於是胡女士向某報社投訴了這套別墅的裝修質量問題。8月30日,該報刊登題為《70萬裝出危情房屋》的文章。文章寫道,『胡女士入住後,發現裝修存在「不使不知道」的質量問題,而且這些問題不是靠修補就可以解決的。』文章引用胡女士的話對裝修工程中地面的大理石禁不起『磕碰』、『起居室有小面積牆面壁紙隆起』、樓上客人衛生間向下滲水、樓梯扶手只靠膠粘等問題表示了不滿。某電視臺在看到報紙對此事的披露後,與胡女士、王先生取得聯系並進行采訪後,將一部攝像機交給胡女士,由胡女士在9月13日使用這部攝像機偷拍了與新世家工作人員交涉的過程。2000年9月,某電視臺對這起糾紛進行了報道。其中使用了對胡女士與王先生的采訪及胡女士在與新世家交涉時偷拍的錄像。
■法院支持業主行使監督權
法院認為,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進行評論、監督的權利。國家鼓勵、支持一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鼓勵支持大眾傳播媒體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在這起案件中,胡女士、王先生與新世家簽訂了《北京市家庭居室裝飾施工合同》,由新世家為胡女士、王先生提供裝修住宅的服務。在裝修過程中胡女士與王先生不滿新世家提供的服務因而與新世家產生了糾紛,雖然經協商簽訂了《關於富城花園A1善後事宜的協議》,並在協議中約定了新世家給胡女士與王先生15萬元作為不再承擔保修責任的補償,同時約定以後該工程出現的問題與新世家無關。但這份善後協議並不能剝奪業主依法享有的對新世家的服務質量進行正當的批評與監督的權利。最後,法院做出一審判決,新世家要求業主胡女士與王先生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被駁回。(劉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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