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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省杭州市房改部門為進一步推進住房制度改革,適應新的形勢需要,調整了一系列房改政策,在市區公有住房出售、公積金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以及單位存量住房定向銷售方面立下新規。
單位存量住房定向銷售
從3月起各單位騰空公房不得再進行實物分配,應按存量住房的管理模式,進入市場銷售、租賃。其定向銷售的對象為本單位職工,同等條件下優先出售給已享受實物分房但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准下限的中低收入職工家庭。其回收資金補充單位住房補貼專項基金,專項用於職工住房補貼。定向銷售住房的地段劃分,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杭州市區土地級別劃分范圍》執行。定向銷售住房的價格,參照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執行,但必須滿足以下兩個條件:(1)一至五級地段的銷售價格一般按同類地段房改超面積商品價格的70%計算;(2)六至八級地段的銷售價格不得低於當年房改房成本價格。購買上述單位存量住房的職工,其購買的住房面積不核定為其享受實物分房的面積。
公積金貸款政策再次放寬
進一步擴大貸款對象范圍。由目前的公積金貸款對象擴大至在杭州地區各縣市繳交住房公積金而在市區購房的職工。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的未婚職工在申請公積金貸款時,若同戶直系血親正常繳交住房公積金且未享受過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在征得其同意後,貸款的最高額度可提高到30萬元。
公積金貸款申請人在還清第一次貸款且個人信用較好、貸款期間無逾期還款的,可享受公積金二次貸款。二次貸款的額度為規定可貸額度減去原已貸額度的差額部分。
公有住房出售范圍擴大
從3月5日起,公有住房和非成套簡單磚混、磚木、木結構、簡易結構及其他暫緩出售的公有住房(包括杭房局[1995]40號文規定暫緩出售的延安路等十個路段內的臨街底層住宅),在核定拆遷用地范圍後,被拆遷人未簽訂拆遷協議且房屋未拆除之前允許出售。非成套簡易磚混、磚木、木結構簡易結構的公有住房,其出售面積以測繪的建築面積為准,其出售成本價(商品價)按產權單位受理申請人提出購房申請的當年公有住房成本價乘以一定的非成套折扣系數計算。
具體的折扣系數為:簡易磚混結構為80%;磚木結構為70%;木結構為60%;簡易結構為50%。以上結構的公房房改成本價最低限價為100元/平方米。歇業企業非成套公有住房房改問題,須由企業申報市政府批准後纔能執行。 (翁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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