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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後,承租人在屋前公用過道挖溝維修汽車。退租後身為房主的北京某農工商聯合公司既沒及時填埋地溝又沒設立任何標志,使得早晨路經此處的張女士摔成傷殘。3月14日,這一人身損害賠償在北京市二中院有了終審結果。
2001年9月3日凌晨4時許,外地農婦張女士在豐臺某路撿拾廢品。當走到北京某農工商聯合公司建在該路西側的平房前時,掉入沒有設立標志的地溝中摔傷,被同行的殷某某拉出 。當天,張女士住進豐臺醫院治療。該院診斷:張女士腹部閉合性損傷、脾破裂、失血性休克、左側一根肋骨骨折、左小腿皮裂傷,並為張女士進行了剖腹探查、脾切除手術。手術中見張女士腹腔內出血2300毫昇,術中、術後共輸血1000毫昇。同年9月18日,張女士出院,支出醫療費9700多元。2001年10月8日,經北京市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鑒定張傷殘程度為8級。
據查,農工商聯合公司所建的平房曾出租給他人使用,承租人為修理汽車在租用房屋前開挖並用磚、水泥砌築了地溝。2001年9月3日前,上述房屋已退租,地溝閑置無用。
2001年10月,張女士起訴到一審法院,要求農工商聯合公司賠償自己殘疾生活補助金5.3萬餘元,醫療、營養、護理、交通、生活等費用1.7萬餘元,並賠償精神損害5000元。農工商聯合公司則稱,張女士受傷不能證明是自己公司所建房屋前的地溝摔傷,故不同意張女士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判決後,農工商聯合公司不服,上訴到市二中院。
市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張女士作為一名50餘歲的外地農民,對北京人行道路的概念不甚清楚,將水泥方磚路與土路均當做人行道,不足為怪。加之事發時是凌晨4時許,該街道又無路燈,辨不清路面。一審判決對張女士的殘疾生活補助費數額並無不當。據此,法院駁回該農工商聯合公司上訴,終審判決其賠償張女士醫療、營養、護理、鑒定等各種費用共計1.1萬餘元,殘疾生活補助費5.3萬餘元;殘疾賠償金5000元。(高志海 王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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